事業單位出台新規,有親屬要注意了

「事業單位出新規:2020年1月1日起,近親關係不得是同一單位上下級!」

2019年10月23日,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建立了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

那麼,這份文件有哪些看點呢?

一、管理迴避具體包括什麼?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包括崗位迴避和履職迴避。

適用對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係人需要迴避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迴避按照本規定執行。

崗位迴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和其他親屬關係的, 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履職迴避:

以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為主要界定標準實施的履職迴避,即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需要迴避的履職活動時,如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則應當迴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二、《迴避規定》的適用範圍為什麼不僅限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包括了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甚至是外請專家等人員?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既有機關,也有事業單位、企業和群團組織,同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還涉及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這一特殊群體,這一群體的構成也非常複雜。

為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要求,防止迴避制度出現「死角」,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延伸到哪裡,《迴避規定》就應當覆蓋到哪裡。因此,《迴避規定》不僅限於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迴避,而是定位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所有相關方的迴避。

三、崗位迴避為何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靈活執行?

這一授權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況而設定的,如氣象、地震、海洋監測台站等基層事業單位工作性質特殊,經常分布於人跡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島,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員數十年如一日長期堅守的情形比較常見;同時,文物修復、「小劇種」表演等個別專業人才稀缺,依靠家族傳承的情形也較多。

本著既堅持原則又實事求是的原則,有必要留出一定靈活把握的空間。為避免政策靈活執行擴大化、隨意化的隱患,經論證後,《迴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對此做出具體規定,加強嚴格把關。(看點內容來源於:中國組織人事報)

隨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迴避制度陸續建立。其中,黨政領導幹部執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執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

事業單位迴避要求此前散列在聘用、考核、獎勵等文件相關條款中。這導致執行中存在標準不統一、操作不規範、寬嚴把握差距較大等突出問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的出台,填補了公職人員迴避制度的最後一塊「拼圖」。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5kqZG4BMH2_cNUgJ06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