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朋友諮詢我一些客戶拖欠工程款、設備款拒不支付的問題,看看如何討要。我發現這類的案子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細節上的問題,因為他們的合同一般約定的都很明確了,就是調試、安裝並經過購買方驗收合格後付款;但是,他們卻沒有證據證明調試、安裝並經過購買方驗收合格的證據,很多時候設備交付到了工廠,也都是由供應方進行協助調試、安裝,調試、安裝後就走了,沒有書面的證據對方是否驗收,驗收是否合格。這樣一來就很難舉證這個設備是否驗收合格了,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已經驗收合格或者對方實際已經使用了,就會出現沒有達到付款的條件,沒有達到付款的條件,剩下的尾款當然就不需要支付,或者就根本沒有確定具體支付的時間,可能雙方之間對合同的履行以及產品的質量可能還會存在一定的爭議。
再給大家舉個真實判決改編的案例:
2012年4月5日BSN公司與TC廠簽訂合同書1份,由BSN公司向TC廠購置5ZT-10種子加工成套設備1套,總價60萬元,交貨時間約定由BSN公司電話通知起算45天到貨安裝交驗使用。同時約定TC廠負責發運,BSN公司負責卸貨,運費由TC廠承擔。驗收按行業標準,貨到後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質量異議。對於貨款,BSN公司預付30%,提貨時再付50%,安裝驗收合格後再付15%,剩餘5%在1年內付清。同年10月18日,雙方又簽訂合同書1份,由BSN公司向TC廠購置5BYT-10種子加工成套設備1套,總價4萬元。就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等約定內容與前一份合同內容一致。
2013年1月3日,TC廠與無錫CSJ運輸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將本案所涉設備交付運輸,約定總運費為2.05萬元。設備運抵BSN公司後,TC廠派人對設備進行了單機調試,BSN公司未出具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報告。
2014年12月15日,JQ市種子管理站向BSN公司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通知書中指出BSN公司加工廠房內標註有TC廠生產安裝的10t/h種子精選加工包裝生產線設備存在兩項問題:一是多機未連接安裝成為一體,沒有除塵室;二是包裝線尚未啟用運行,種子精選、加工包裝實踐效果不明。要求BSN公司儘快完成種子精選加工包裝生產線的全部安裝調試和合格驗收,且達到種子加工等相關質量要求。逾期不改正,將不予審批辦理BSN公司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
BSN公司於2012年5月15日支付18萬元,於2013年1月5日支付30萬元,餘款未支付。
2016年11月2日,甘肅ZJ律師事務所向TC廠出具律師函,內容為BSN公司要求TC廠儘快將種子加工成套設備安裝調試後,經驗收合格交付。
後來TC廠與BSN公司對尾款發生爭議,進行了訴訟,其實本案的爭議焦點為:TC廠是否已履行完設備的安裝調試義務,其要求支付餘款的條件是否成就。
TC廠提供了2013年2月及2015年6月俞田忠、吳雪進從無錫至JQ的火車票、汽車票。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本案所涉設備在2013年1月已運抵BSN公司,TC廠的安裝調試人員至當月30日返回,說明TC廠安排人員對設備進行了調試。調試後,BSN公司如果未能對設備驗收合格,應當按約在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質量異議。但是,BSN公司自2013年1月收貨起,從未以書面形式提出過質量異議,或要求TC廠繼續進行安裝調試。也沒有證據證明在TC廠向其催討貨款的過程中,曾提出過設備尚有未安裝調試完畢的情形。在2014年12月其收到JQ市種子管理站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後,仍未向TC廠有任何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直至TC廠在2016年6月21日提起本案訴訟後,才於同年11月2日向TC廠出具了律師函。BSN公司在收到設備的3年多時間內,未有證據證明就設備未驗收合格或設備缺失通知過TC廠,由於BSN公司怠於履行通知義務,TC廠所交付設備的數量和質量,應當視為符合合同約定,因此,TC廠要求BSN公司支付餘款的條件已經成就。所以需要按照合同約定付款。
這個案例就比較曲折,需要提交多年前的票據,又等了3年多時間,這樣才認定了設備視為沒有問題,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過程證據保留不完善,且時間較短,雙方開始就產生了一些爭議就不好確定了。
這樣就不利於尾款的催收了,有的可能會說對方已經實際投入使用了,可以讓法院的工作人員去現場查看,但是我們現有的司法資源以及法律制度下,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實在無法舉證又很關鍵的證據來說,也有證據證明在對方或者第三方保存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但是結合實際每個法官的案件量以及現有的司法資源,每個案件讓法官去現場調取很難;法官不去,自己去可能門斗進不去,進去了人家也不可以直接停了設備,或者你是偷偷溜進去的,你的取證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設備在使用,那麼是哪家工廠的設備使用,是本案的工廠嗎?是這批的設備嗎?
存在了太多的困難和不確定因素了,所以,我個人建議,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我們就約定交付後,多久進行調試、安裝,安裝後多久就需要進行驗收,如果逾期驗收視為驗收合格,並且在進行調試、安裝的時候需要由對方現場人員簽字、供貨方人員現場拍照、錄像留證據,留證據的時候一定要留取設備號碼或者特有的一些資料以及對方現場人員的影像資料,有條件的可以佩戴類似於執法部門的執法記錄儀,讓這個記錄儀從進入對方廠房之前開始記錄,保存完好的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