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貴陽成為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城市之一,試點時間為兩年。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中,明確提出要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什麼是司法確認?司法確認有哪些優勢?下面通過息烽法院一起司法確認案件,共同來了解司法確認程序。
基 本 案 情
鄭某與李某同為九莊鎮望城村村民,雙方約定由李某包工包料修建鄭某住房,承包價款為3.5萬元。房屋修建完後,鄭某支付了1.5萬元,餘款經多次催要未果,李某遂將鄭某訴至我院。
案 件 經 過
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為同村村民,案情也較為簡單,決定先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邀請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法官耐心給雙方當事人介紹司法確認程序的優勢,告訴雙方採用「特邀調解+司法確認」模式不僅可以縮短案件時限,還不收取訴訟費,既便捷、又高效。同時,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知悉司法確認程序的李某打消了思想顧慮,雙方在特邀調解員的組織下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共同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僅一個小時雙方的矛盾糾紛得以成功化解。拿到司法確認裁定書的李某和鄭某均稱讚:「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這個制度好,不收費、效率高、有保障,是個便民利民的好制度!」
息烽縣法院將以本次改革試點為契機,加快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不斷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規範司法確認程序,為轄區群眾提供一條零費用、耗時短、手續少的糾紛解決渠道。努力優化司法服務,深化司法為民,力爭形成改革試點工作的息烽法院經驗。
可能有人會問,小編說了這麼多,本次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
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
司法確認程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新性程序,有利於促進調解協議實效化、降低民事糾紛成訟率。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前,司法確認程序僅適用於依照人民調解法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能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這樣既不利於發揮商事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多元解紛機制的作用,妨礙了「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也不利於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開展與其職能特點相對應的訴前調解工作。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擴大了司法確認程序適用範圍,調整適用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規定,將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納入司法確認範圍,經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或者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健全特邀調解制度,完善訴前委派調解與司法確認程序的銜接機制。確立了由委派調解的法院優先管轄原則,對於委派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均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於當事人自行約定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由調解組織所在地或調解協議簽訂地法院管轄。符合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標準的,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來源:息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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