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案例分享 | 徵收基本農田,應當由國務院進行審批

2019-11-01     中師拆遷律師

此案例來自中師律師事務所真實代理案例,河北阜平縣某村村民趙先生依法在該村承包土地,有關部門向該村村民下發了記載著「基本農田」的字樣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2011年,該村村民被告知其土地被徵收,趙先生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委託律師介入,律師通過啟動申請信息公開程序,要求公開徵地批覆,據此得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對涉案土地進行了征地審批並作出了征地批覆。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審批的該村集體土地涉及到對基本農田的審批,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當由國務院進行審批,河北省政府無權進行審批。

案情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可知,只要是涉及基本農田的徵收,不管面積多少,都必須由國務院批准。趙先生承包地屬於基本農田,應由國務院批准徵收,河北省政府的行為違法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法規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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