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人民監督員嗎?
:知道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指由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人民群眾在人民法院參加合議庭審判活動的人員。人民陪審員是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行使審判權,對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的重要體現。職責包括: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
:知道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被稱為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那人民監督員是做什麼的呢?
人民監督員
以人民的名義對監督者進行監督
人民監督員代表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設計,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一項創新舉措。
人民監督員是由檢察機關選出的嗎?
答
檢察機關不能自己選人來監督自己。人民監督員實行管用分離,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由檢察機關以外的單位或部門負責選任管理,才能從源頭保障制度的公信力和監督實效。
(向上滑動啟閱)
《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行使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任和管理人民監督員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建設一支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具有廣泛代表性和紮實群眾基礎的人民監督員隊伍,保障和促進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發揮人民監督員監督作用。
第三條 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協助。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人民監督員履職提供相應服務,確保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和使用相銜接,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充分履行職責。
第四條 人民監督員由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具體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工作機構,選配工作人員,完善制度機制,保障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人民監督員分為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其中,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直轄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縣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
第六條 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擔任人民監督員不超過兩屆。
人民監督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第七條 人民監督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人民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和有關紀律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獨立公正地對列入監督範圍的案件進行監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礙案件公正處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
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的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確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及分布,轄區內每個縣(市、區)人民監督員名額不少於3名。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發布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薦報名,商請有關單位和組織推薦人員報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和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到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面談等多種形式,考察確定人民監督員人選,並進行公示。
人民監督員人選中具有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名額的50%。
第十二條 人民監督員人選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人民監督員選任決定、頒發證書,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與人民檢察院實現信息共享。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暢通群眾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情況的渠道。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評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開展監督評議三個工作日前將需要的人數、評議時間、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從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聯絡確定參加監督評議的人民監督員,並通報檢察機關。
第十六條 人民監督員是監督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與監督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監督案件訴訟參與人的,應當自行迴避。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監督員有需要迴避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決定人民監督員迴避,或者要求人民監督員自行迴避。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人民監督員初任培訓和專項業務培訓。
人民監督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履職台帳,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人民監督員表彰獎勵、免除資格或者續任的重要依據。
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將人民監督員參加監督評議情況和其他履職情況通報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 對於在履職中有顯著成績的人民監督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表揚。
第二十條 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選任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免除其人民監督員資格: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違法犯罪的;
(三)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在選任中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人民監督員因工作變動不能擔任人民監督員,或者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或者出現其他影響履職的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向作出選任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辭去擔任的人民監督員。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考核結果、免除資格決定書面通知人民監督員本人及其工作單位、推薦單位,並通報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及履職相關工作經費申報納入同級財政經費預算,嚴格經費管理。
人民監督員因參加監督評議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設區的市,包括地區、自治州、盟以及未設區的地級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通過《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
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
涵蓋刑事、民事、
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
全部納入監督範圍。
具體方式
(一)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
(二)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三)巡迴檢察;
(四)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
(五)法律文書宣告送達;
(六)案件質量評查;
(七)司法規範化檢查;
(八)檢察工作情況通報;
(九)其他相關司法辦案工作。
(十)人民監督員通過其他方式對檢察辦案活動提出意見建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受理審查,及時轉交辦理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審查處理。
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意義在哪裡呢?
人民監督員制度為監督檢察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直接介入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活動,有權了解案情和有關法律適用情況,有權閱知案件主要證據,從而為人民群眾有效監督檢察權的行使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切實防止了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範、不廉潔等問題的發生
人民監督員制度
是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
傾聽人民群眾意見,
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有效形式,
也是檢察機關自身
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舉措
END
編輯:葉秀娟
審核:李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