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評選暴露出的最大問題是什麼?

2019-05-21   知識分子


撰文 | 李晗冰

責編 | 李曉明

今年的兩院院士評選,因為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選人李彥宏被公示後引發爭議、甚至抵制而熱鬧非凡。由此衍生出討論:院士評選與各類科技大獎評選一樣,屬於非常專業的學術評審,需要向社會公示嗎?公示是外行對學術內行的干涉麼?它究竟能不能解決院士評選中的種種問題?


學術評審本不需要公示

眾所周知,科學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是我國科學技術和工程科技領域的最高學術稱號;評選院士所依據的標準,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學術,也就是候選人的學術水平和學術貢獻。此外,也要看候選人是不是愛國、是不是學風正派、是不是品行端正等,但這些非學術標準都是排在學術標準之後的次要標準。

也就是說,院士評選是不折不扣的學術評審,而且是高水平或高等級的學術評審;有資格進行評審的,是有院士頭銜的科學同行,而非普通民眾。較為普遍的情形是,首先由同一學科小組的院士對候選人進行評議、投票、排名;最終評選時儘管是全體院士人手一票,但他們在投票時一般都會尊重學科小組的評審結果。

正因為如此,不管是美國、日本,還是英國、俄羅斯,院士增選都被視為院士這個學術團體的內部事務,局外人——不管你是總統還是平民,都無權過問;評選期間誰成為候選人、候選人的材料如何,都不會向外公布。只有在評選全部結束時,才會向社會公布最終的評選結果。


中國特色的公示制度

與國際慣常做法不同的是,每次中國兩院院士增選都要向社會公示:不僅公示有效候選人(包括初步候選人和終選候選人)名單,而且還要求公示候選人的材料。

為此,兩院都依據《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制定了詳細的 「增選候選人材料公示辦法」。

比如,按照中國科學院的要求,增選候選人材料公示地點有三:初步候選人所在單位、5年之內調出的工作單位、相同專業的其他初步候選人所在單位。具體公示單位一般為3-5個。

而且公示方式、時間(為期1個月)等情況需按要求及時報學部工作局備案,學部工作局在學部網頁上公布公示單位、公示方式和時間等匯總情況。

不僅如此,按照程序,學部工作局要函請公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候選人材料的公示工作做出安排。公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公示工作。公示結束後,公示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需將候選人公示情況和有關意見報學部工作局(一式兩份)。

中國工程院的 「院士增選候選人材料公示辦法」 與之大同小異,茲不贅述。

如此一來,本應該小範圍進行的學術評審,就成了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群眾運動,除了負責提名(推薦)的院士、學術團體,候選人所在單位、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都要勞神費力、參與其中。

而且,經媒體報道之後,院士評選這一學術活動,更演變為轟轟烈烈、備受矚目的社會事件。


院士增選需要 「接受社會監督」 嗎?

為什麼我國的院士增選要別出心裁、向社會公示?

兩院的說法簡而言之,就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候選人材料真實客觀。這樣的初心自然不錯,但需要思考的是:院士增選需要接受「社會監督」嗎?誰應該對 「候選人材料的真實客觀」 負責?

在筆者看來,首先,院士增選不需要 「接受社會監督」。從性質上來說,院士增選是專業性很強的學術活動,普通公眾既沒有監督的理由、也沒有監督的資格;從程序上來說,院士增選採取的是推薦制和院士評審、投票制,不像選拔領導幹部或選舉人民代表那樣,需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進行社會考察、組織群眾投票等。

有人會問:如果候選人的材料造假怎麼辦?誰應該對此負責?

的確,從歷次院士增選的情況看,候選人材料造假的事情的確難以避免,「群眾投訴」的事情時有發生。但問題是,誰應對候選人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正確的答案應該是:誰推薦、誰負責。

要知道,去除單位(部門、省(市、自治區))推薦,僅保留院士、學術團體推薦,是我國院士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內容,其要義,就是減少院士增選的行政化、利益化,讓院士向學術性和名譽性回歸。但是,推薦就意味著責任,理應是 「誰推薦誰負責」——既要對提名對象的學術水平負責,也要對提名對象的非學術表現,包括政治、道德等情況負責。正如《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細則》所明確要求的那樣:推薦院士必須確實了解候選人的研究領域、學術水平和貢獻、科學道德和學風等,獨立填寫有關推薦材料。

因此,不該把本來由推薦院士(學術團體)所承擔的責任,轉交給群眾。權力和義務是硬幣的兩面,沒有推薦的權力就沒有負責的義務,反之亦然。

如果有問題的候選人當上了院士咋辦?答案很簡單:追究推薦院士(學術團體)的責任,要麼寫檢查、要麼沒收推薦權,因為是你推薦的嘛!

由此可見,以公示的方式 「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候選人材料真實客觀」,一則不科學,二來很不負責任——總不能前台搞公示,幕後玩小圈子吧,說得不客氣一點,這就是逃避責任的「甩鍋」。


廢除公示會怎樣?

其實,院士評選暴露出的最大問題,不在於公示的程度有多大,而在於院士群體和學會團體有沒有公心,他們的學術專業性有多強、學術道德水準有多高。

例如,中國工程院選出的 「煙草院士」 已經是覆轍,顯露出院士評選要提高學術鑑賞力,而且還應該提高道德水準。

再舉一個圈內人心照不宣的秘密:許多候選人的材料,不是負責推薦的院士或學會深入考察、了解後寫的,而是由候選人「代勞」、推薦者照抄照搬——候選人的材料之所以會出現造假,最大原因就在於此。

如果廢除公示這個環節、強化推薦者的責任追究,讓院士評選回歸正途——內部進行的學術評審,除了會增強院士制度的學術性,相信也會增強推薦院士和學會的學術性——至少會認真考察、了解候選人的研究領域、學術水平和貢獻、科學道德和學風,等等。

因此,廢除公示、讓 「院士評選的黎明靜悄悄」,可謂善莫大焉——有國外的大量實踐可證。

當然,如果非要強調「中國國情」、非公示不可,那就乾脆全面公示、全程公開:既公示候選人名單及其材料,也公示推薦者(包括院士和學會組織);既公示候選人的得票情況,也要公示學科小組評議和全體院士投票的過程——最好來個直播。

說到底,公示與否其實只是手段,最終要看院士評選能否經得起考驗。因為,任何評選都是對評選人、而非對評選對象的聲譽和水平的考驗。評得好與壞,都得有人負責對不對?

製版編輯 | 皮皮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