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未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諸葛亮罵死王朗,是《三國演義》最經典的橋段之一,讓我們領教了「噴子」的厲害,嘴炮厲害到一定程度,真的可以把人活活罵死。
當然,這是《三國演義》虛構的情節,歷史上真實的王朗不是被罵死的。
但現實中卻真有被「罵死」的案例,而且就在2020年底。
早先開盤的時候,這家樓盤銷售很火,房價看漲,毛女士很想在小區買一套房子,便交了10萬元定金,預定了一套房,還簽了預定合同。
可過了一段時間,毛女士後悔了,不想買了,就想把房子退掉,把10萬元定金退回來。
毛女士找到售樓處的工作人員,要求退房並退回10萬元定金。
售樓處當然不想給毛女士退房,但毛女士堅持退房,無奈之下,售樓處只好答應,與此同時告知毛女士說,因為是她違約,已經交納的10萬元定金,不能退還。
毛女士一聽,十分惱火,我交的定金為啥不退給我?這可是10萬塊,不是100塊!
售樓處拿出了當初雙方簽訂的定購合同,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如果購房方毀約,定金不予退還。
毛女士表示自己被騙了,開發商的定購合同純屬霸王條款,她不管合同怎麼約定,無論如何也要把10萬元定金退回來。
但對方的意見很明確,合同有效,我們不能退還定金。
這裡,我們需要普及一下定金的法律知識。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這麼看的話,毛女士的要求是不對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但毛女士決定不講道理,也不講法律,所以她不是一個人來的,還帶了一個幫手——張先生。
張先生和毛女士覺得售樓處的一般工作人員說話不算數,便要求與樓盤的銷售負責人見面。在兩人的強烈要求下,售樓處的銷售部經理羅先生出來接待了他們。
羅先生平時除了負責銷售外,還負責處理客戶投訴,聽了毛女士的訴求後,他明確表態定金確實不能退,這是行規,也是合同約定的,大家都要按合同辦事。
毛女士認為合同是一回事,實際執行是另一回事,反覆要求退還10萬元定金。
這個時候,一旁的張先生突然發火,大聲喊道:「我不管你想什麼辦法,今天這個定金,你必須給我退掉!」
羅先生很無語,委婉地表示這是合同約定,大家都要講道理,我們不能退。
見羅先生態度堅決,張先生拿出手機,咔嚓咔嚓衝著羅先生拍了幾張照片,然後用手指著羅先生,威脅道:「我拍了你的照片,如果你不把這個問題解決了,我就叫人來,讓你瞧瞧我的厲害,不然我豈不是在瀏陽白混了!」
這一幕把毛女士和張先生嚇呆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見狀,立刻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十幾分鐘後,救護車到了,醫護人員在現場進行了搶救,並緊接著將羅先生送往市中醫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進行搶救。
不幸的是,兩天後,羅先生竟因救治無效,被宣布臨床死亡。醫院給出的結論是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極大。
誰都沒有料到,羅先生處理一起客戶糾紛,竟然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他的家屬聞訊,更是悲痛欲絕,一時無法接受。
幾天後,羅先生的家屬處理完後事,便找到毛女士和張先生,認為兩人對羅先生進行恐嚇,導致羅先生髮病死亡,應該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向對方索要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各項損失共計80萬元。
面對羅先生家屬的訴求,毛女士和張先生果斷拒絕,他們認為羅先生的死亡是自身健康原因所致,跟自己沒有任何關係,他們不承擔賠償責任。
眾所周知,故意損害他人健康,甚至造成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但毛女士和張先生究竟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羅先生家屬的訴求很簡單,請求法院判令毛女士和張先生共同支付賠償金80萬元。
了解此案來龍去脈後,法院首先嘗試進行了調解,但由於雙方分歧很大,對賠償金額的要求差距極大,多次調解都沒有成功。
2021年5月,湖南省瀏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面對羅先生家屬的訴求,毛女士和張先生辯稱他們與羅先生只有口頭上的爭執,沒有肢體接觸,羅先生的死是其自身健康問題,與他們之間的爭執,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他們不應對其死亡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羅先生的身體狀況確實存在問題。
據了解,2020年10月22日,羅先生在參加公司組織的團建活動中,曾出現過一次短暫的昏厥,情形與本次昏厥類似,當時有同事現場對其進行緊急救助,羅先生在昏厥十分鐘後便甦醒,沒有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奇怪的是,羅先生事後跑去醫院檢查,醫院卻沒有診斷出任何病因,正因為如此,羅先生也沒有太在意,很快返回公司上班,沒想到兩個月以後第二次發病,就送了命。
一,關於羅先生
羅先生曾有應激性昏厥的基礎病史,而他作為房地產銷售部經理,日常職責之一便是處理客戶訴求,適當的抗壓能力是其應具備的基本職業素養,當與客戶溝通發生衝突時,應當根據身體狀況自行規避,卻沒有迴避,由此發病身亡。
羅先生對自身身體狀況把握不當,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二,關於張先生
張先生受毛女士委託前往售樓處協商退定金事宜,本應平等協商溝通,但其未說明退還定金的合理依據,只是強硬要求必須退還定金,其用詞超過了協商的範疇。
在遭到對方拒絕的情況下,張先生並未採取合法途徑,而是採取了拍照、羞辱、言語威脅等恐嚇行為,導致羅先生情緒激動,進而誘發疾病死亡。張先生的言語威脅與羅先生的死亡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張先生承擔10%的責任,羅先生自身承擔90%的責任,而被告毛女士與羅先生的死亡並無直接關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張先生賠償羅先生家屬8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對此,法官解釋說,張先生確有辱罵他人的主觀故意,但他是為了向羅先生施加壓力並索要定金,沒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並且張先生事先並不知道羅先生身體有病的事實,主觀方面不具備構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張先生明知羅先生有病,情緒激動下可能發病身亡,仍然故意辱罵、威脅對方,導致羅先生死亡的,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了。
比如發生在2006年青島的一起案例,當事人就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2006年11月8日上午,青島市民畢某、陳某母女二人在乘坐公交車時,與同乘的六旬老人韓某因下車問題發生衝突,雙方產生口角,互相指責。
爭執過程中,陳某、畢某大肆辱罵韓某,韓某氣不過,與母女二人持續爭執,期間有相互推搡舉動。雙方爭執到一家藥房門前時,韓某突然倒地。
陳某見狀,立即上前對韓某進行搶救,畢某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救護車趕到後將韓某送至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臟病突然發作。
陳某、畢某辯稱她們與韓某素不相識,根本不知道韓某患有心臟病,沒有傷害韓某的故意,韓某因心臟病發作死亡,其後果與她們沒有因果關係,應由韓某自己承擔。
母女二人的辯護律師提出,陳某、畢某雖然與韓某爆發爭吵,但並非事端的挑起者,爭執過程中雙方都有辱罵、推搡等言行,而韓某的死因是他本身患有心臟病,他明知自己有心臟病,還和母女二人爭吵,導致心臟病發作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確實沒有傷害韓某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並且在韓某倒地後,陳某、畢某立即上前搶救,沒有放任韓某死亡,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陳某、畢某系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年過六旬的韓某身體可能狀況不佳,自己謾罵、推搡的行為可能致韓某發病死亡,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而致韓某死亡,韓某的死亡結果與陳某、畢某的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陳某、畢某有期徒刑3年,兩人分別緩期5年、3年執行。緩刑期內,只要不再犯罪,緩刑期滿,就可以不必入獄服刑。
就因為一個下車的問題,雙方爆發辱罵衝突,導致一人死亡,兩人被判刑,這個代價不可不謂慘重,陳某、畢某後悔莫及,卻也無濟於事。
另外,即便一般性的辱罵不構成刑事犯罪,卻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面臨行政處罰。
比如一方在公開場合公然辱罵他人,傷害他人人格權、名譽權的,如果對方報警,公安機關可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也許,大多數情況下,罵人者只是為了逞口舌之快,解一時之氣,但這種不理智的行為,非但不能解決糾紛,反而極有可能造成衝突升級,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而罵人者輕則賠款,重則被拘留罰款,甚至面臨刑事處罰,失去人生自由,帶來不必要的痛苦。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男子因退房「罵死」銷售經理,要擔責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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