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兩百餘萬巨款拒不償還十餘萬欠款

2019-07-24     石獅法院

石獅日報訊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把自己房產以260萬元的價格賣掉,卻拒絕償還欠他人的16萬元。日前,石獅法院院長林明容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執案件,被告人紀某攀與林某亭夫妻二人雙雙獲刑。

據了解,紀某攀與林某亭系夫妻關係。2018年4月20日,紀某攀、林某亭因與洪某的民間借貸糾紛被起訴至石獅法院。同年5月22日,經石獅法院主持調解,紀某攀、林某亭與洪某達成調解協議,其夫妻二人共同分期償還洪某借款本金16萬餘元,該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並當日生效。

同年6月,紀某攀、林某亭在償還洪某6000元後,便不再按生效民事調解書的約定如期履行還款義務。同年8月10日,洪某向石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同日裁定凍結、劃撥、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紀某攀、林某亭的財產,並向紀某攀、林某亭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在執行過程中,石獅法院發現,在2018年7月,紀某攀、林某亭將紀某攀名下的某小區住宅以2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蔡某,還把售房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而不是優先用於履行石獅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2019年1月,紀某攀、林某亭在廣州被抓獲。歸案後,紀某攀、林某亭償還洪某15萬元,洪某自願放棄其他債權。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攀、林某亭對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生效的調解書所作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鑒於二名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償還相應的債務,可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二名被告人宣告緩刑,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許鴻源 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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