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軌道交通發布「最嚴禁令」!這些物品禁止攜帶

2019-11-06     吉網調查

伴隨長春市軌道交通運營里程的增加,每天幾十萬的乘客選擇軌道交通這一綠色、便捷的出行方式,但是如何有效保障乘客日常乘車安全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日前,中國吉林網從相關部門了解到,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編寫完成《長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和禁止行為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經過徵求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的意見進行2次修改後,日前,由長春市公安局和長春軌道交通集團正式聯合發布並施行。

中國吉林網注意到,這份《通告》在部分規定上較為「嚴苛」,同時也根據長春市的情況具備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在依據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基礎上,結合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特點和實際進行編寫及修訂,對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數量予以明確,對各類禁止和限制行為進行明確規定,符合目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需要;第二,本通告較之前的安檢標準更為嚴格,並對可能存在糾紛和疑問的內容進行修訂並進一步說明,新版通告明確「禁止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工作狀態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因此市民若攜帶活體海鮮及各類觀賞活體動物,可自行選乘其他交通工具;第三,通告對於禁止和限制行為規範更加明確和嚴格,比如明確規定「禁止攜帶並使用滑輪鞋、滑板、電動車(含自行車、共享單車、摺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等進站、滑行、騎行、乘車」、「禁止放飛各類小型飛行器」「禁止在乘車區(車廂內)利用車內設施或車體部件進行各類體育鍛鍊活動」等。

同時,為了提升安檢工作水平和服務能力,軌道交通集團將長春軌道交通安檢分為三個級別,一級安檢為常規一般性檢查,二級安檢是在一級基礎上增加開包檢查比率,同時在安檢點增加安全檢查人員,三級安檢在二級的基礎上提高開包檢查率,並在付費區及車廂內開展抽查安檢;並對安檢等級確定、公告、實施以及具體執行標準等都進行了明確。

 另附:

《長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和禁止行為通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關於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國鐵運輸監〔2015〕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實施意見》(吉交聯發[2018]56號)以及《長春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為保障長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切實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充分徵求行業管理和綜合管理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現就長春市軌道交通禁止及限制攜帶物品和各類禁止行為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乘坐長春市軌道交通進站乘車禁止攜帶以下物品(見表一);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直接責令出站;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表一: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1、酒類:白酒(累計不超過2公斤且包裝完好)。二、攜帶下列物品乘坐軌道交通工具,不得超過2件(含2件);攜帶的超限物品,站方不予保管,乘客可選擇離站換乘其他交通工具或自棄超限物品進站乘車。

2、髮膠、衣領凈、摩絲、光亮劑、殺蟲劑、空氣清新劑、香水、花露水、洗甲水、指甲油(累計不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油);安全火柴。

3、其它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

三、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1、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識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2、損壞列車、隧道、軌道、路基、橋樑、車站等設施設備;

3、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供電系統、防護監視系統;

4、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識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識以及防護監視設備;

5、非法攔截列車或者在軌道上丟棄物品、放置障礙物;

6、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識的區域;

7、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杆、閘機、機車、安全門等;

8、阻礙安全門、屏蔽門、列車門關閉,強行上下車、沖搶行為;

9、在通風亭、冷卻塔外側十米內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範圍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物品;

10、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及放置易燃物和無關器材;

11、在售票區未經安檢越過工作人員進出口、出站閘機處傳遞物品;

12、未經運營單位允許,在付費區和非付費區拍照、錄像;

13、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四、在車站和列車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一切商業行為和推廣行為;

2、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3、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長時間遠離攜帶物;

4、亂用、占用無障礙電梯;

5、在非付費區拍照、攝錄,持危險物品、器具接近工作人員出入口;

6、非乘車人員(含送站人員)在站內長時間逗留;

7、乞討、賣藝、躺臥、踩踏車站及列車內的座椅;

8、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明火、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等廢棄物;

9、攜帶重量、體積超過《長春市軌道交通乘車規範》規定的物品進站、乘車;行人及車輛穿越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平交道口時,禁止攜帶、搭載整體高度超過3米的物品;

10、攜帶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的物品進站、乘車;

11、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工作狀態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

12、在乘車區(車廂內)利用車內設施或車體部件進行各類體育鍛鍊活動;

13、攜帶並使用滑輪鞋、滑板、電動車(含自行車、共享單車、摺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等進站、滑行、騎行、乘車;

14、放飛各類小型飛行器;

15、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李志明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9GAYQG4BMH2_cNUgxaC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