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進一步改善市容環境衛生,減少城區噪聲污染,防止火災、炸傷、燒傷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榆林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靖邊縣禁限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適用範圍
靖邊縣行政區域內。
二、禁限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
(一)禁放區域:長慶路以東、龍山路以南、蘆河路以西、
印鴻巷以北。禁放重點部位:全縣油氣企業、站場、閥室500米範圍內,公共活動娛樂場所、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院、賓館、居民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加油站、倉儲、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車站、鐵路沿線、軍事管理單位、電力設施、山林、草原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限放區域:本通告適用範圍內除禁放區域、禁放重點部位外的街道、小街小巷、私宅院內。
三、特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的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晨7時至次日零時(除夕可延長至次日凌晨1時)允許燃放。禁放區域、禁放重點部位任何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高考期間,靖邊縣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禁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所有煙花爆竹均在禁止燃放之列,即大炮、小炮、煙花、禮花、拉炮、衝天炮、火箭炮、火柴炮等。
五、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需向公安機關申請《煙火燃放許可證》,並按照公安機關批准方案施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的,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六、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的,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者,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阻礙、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除給予處罰、進行電視曝光外,作為該單位年度綜治考評的重要依據。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的,除給予處罰外,還將按照黨紀政紀規定予以追責。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倡導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及家屬帶頭拒絕燃放煙花爆竹。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靖邊縣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