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收費站亂收費,男子維權遭遇「霸王條款」:合理嗎?

2024-06-30   小陳言社會

近日,廣東中山的宋毅在下高速時遇到了一件讓他十分憤怒的事情。在高速收費站,收費人員告知他需要支付385元,但系統顯示的金額卻是340元。當宋毅質疑這個差價時,收費員強硬表示系統壞了,以人工為準,並威脅他如果不交錢就別想再上高速。

「你們什麼時候把系統弄好了,我再給錢。」宋毅對收費站的人員說。

「這個系統壞了,以人工說的為準。你還想不想下高速了。」收費員態度強硬地對宋毅說到。

宋毅帶著家人從江西前往廣東旅遊,經過十幾個小時的長途跋涉,終於到達高速出口。由於他的車子沒有安裝ETC,他走了人工通道。收費員讓他支付385元,但無意中,宋毅發現前面的計價器顯示的是340元。這一發現讓宋毅產生了質疑。

收費員不耐煩地解釋說:「系統壞了,收費以人工為準。」

這種回答顯然讓宋毅無法接受。他認為這是明顯的欺詐行為,多收45元是不合理的。因此,他拒絕支付385元。

收費員則威脅說:「你不交錢,就等著上高速的黑名單吧。」

後面,另一位女收費員解釋說,系統出現故障,導致部分通行記錄沒有被記錄上,所以顯示340元,實際是385元。

宋毅聽了這個解釋,最終選擇付款。但在拿到發票後,他再次發現發票上顯示的金額依舊是340元。這讓他徹底憤怒,認為自己被忽悠了。

氣憤的宋毅把這件事發到了網上,引起了廣泛關注。他認為收費站多收了他的錢,卻無法提供合理的解釋和證據,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件事應該如何認定呢?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本案中,宋毅和收費站之間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係,即宋毅支付相應的費用以換取通過高速公路的權利。如果收費站的系統正常工作並顯示了340元的費用,而收費員卻要求支付385元,這違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和自願原則。

除非收費站能夠證明系統確實存在故障,並且這種故障導致了計價錯誤,否則應當以系統顯示的價格為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宋毅作為消費者,有權獲得準確無誤的計費信息,並按照正確的金額支付費用。如果收費站無法提供合理的解釋和證據證明385元是合理的費用,那麼宋毅有權拒絕支付多出的部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收費站作為收費方,有責任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收費的合理性。如果收費站聲稱系統故障導致收費金額增加,那麼它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支持這一說法。但最後的發票顯示340元,這表明收費站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其收取385元的合理性。

宋毅的經歷在網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許多網友表示,高速收費站作為公共服務機構,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的今天,系統故障不應該成為亂收費的藉口。

此事件提醒我們,在面對不合理收費時,要勇於維權,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公共服務的公正、透明,維護社會誠信。

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是否也曾遇到過類似的不公平待遇?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觀點和經歷。#深度好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