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孩玩海洋球左腳骨折 家長、遊樂場責任如何劃分?

2024-08-25     華商網

五光十色的海洋球池裡,蹦蹦跳跳的孩子們無比歡樂。殊不知,這裡可能隱藏著危險。

家長

孩子蹦跳時受傷 疑與變形海洋球有關

8月24日,西安市民李女士反映說,今年4月份,10歲的女兒在民樂園萬達廣場思高特遊樂場裡玩海洋球時不慎骨折。

「孩子在裡面蹦跳,突然跟我說腳疼,出來的時候一扭一扭的,後來就去了紅會醫院,拍片後醫生說是左腳趾骨骨折,需要戴支具固定。」李女士說,將女兒送回家後,她又趕到遊樂場,發現裡面有很多被踩扁的變形了的球球,球體變形後就有了稜角,懷疑孩子跳下來碰到變形的球球導致受傷。李女士說,當時就向遊樂場反映孩子受傷的情況,起初遊樂場並不相信,李女士想查看監控,就向萬達廣場進行投訴,報警後看到事發時的監控,監控顯示孩子進去的時候一切正常,出來的時候走路顛簸還在哭。於是遊樂場讓先帶孩子看病,後面拿醫療票據再處理。

6月,李女士聯繫遊樂場負責人詢問如何解決,對方說走保險,只認可1400元的醫藥費以及600元營養費。李女士不能接受,再聯繫萬達廣場時,被告知該遊樂場5月已經撤場。「沒有任何人通知我。」李女士十分詫異,她計算的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在內的金額是1萬元。「都知道傷筋動骨100天,孩子不能蹲著上廁所,上學的時候我每天都要跑幾次學校,孩子受罪,大人折騰。」李女士說,遊樂場有義務保證孩子的遊樂安全,其設施也不應該有變形球這樣的隱患,對於孩子的受傷應承擔全部責任。

對於1萬元的賠償,遊樂場方面表示保險報不了,如不接受建議走司法程序。於是,李女士準備打官司,卻在查詢被告信息時,又出現了意外,遊樂場的營業執照7月已經註銷。

遊樂場

孩子跳下50厘米的台階崴了一下 願意賠付2000元

8月24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該遊樂場負責人,他介紹說,誰都不想讓孩子受傷,知道孩子發生意外後並沒有推卸責任,說好讓家長拿票據最後處理。看病和買拐杖等花了大約1400元,就說給2000元。「我們遊樂場買有商業保險,開始保險公司只給算了800元,後來爭取到了2000元。花了1400元賠2000元,我覺得自己夠有人情味了。」該負責人說,家長要1萬多元,這個數目有些離譜,不知道依據是啥。

孩子在遊樂場究竟是如何受傷的?該負責人說,從監控看孩子是從50厘米高的台階上跳下來崴了一下,當時家長就在大約2米外的圍欄旁,家長也有監護責任。對於家長提出的遊樂場有扁球壞球問題,該負責人表示,海洋球又輕又軟,即使有壞的,也應該不會造成孩子受傷,地面也鋪有軟墊。

「雖然我們營業執照到期已經註銷了,但這個事兒還負責,同意2000元現在就可以賠付,不同意就走法律程序吧。」遊樂場負責人表示。

律師說法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遊樂場應擔責 家長也有一定責任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作為兒童樂園的經營者,其面對的消費者系低幼齡孩童,同時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於危險防範和保護義務,其對遊樂設施、器材的維護以及對遊樂場秩序的維護、看護人員的配備和提示義務的標準要高。

遊樂場作為公共場所,《民法典》第1198條對公共場所的管理方提出了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如若遊樂場存在未及時清理變形球、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況,說明遊樂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向女童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作為家長,當低幼齡孩童在公共場所進行活動時,其監護義務不因付費或短暫託管而轉嫁或喪失,其負有的提示、管理、教育、保障安全義務是貫穿始終的,家長監護義務的缺失也是發生損害後果的原因。民法典也規定了家長對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義務,如家長未盡到此項義務,家長則需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在賠償方面,可相應減輕遊樂場的責任。

趙良善律師提醒,安全無小事,商場作為管理方,也應壓實主體責任,主動所為,監管責任萬萬不能缺失,平時要加密巡查,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一旦出現事故,商場也不能袖手旁觀,要扮演好居中裁判、化解矛盾的角色。作為商場的商戶,每次遇到事故時,唯有帶著誠意妥善處理,才能減少損失,化解矛盾。

提醒

跳高下落時易受傷 會產生數倍體重的力量

玩海洋球、蹦蹦床、跳床等骨折的案例時有發生。據媒體報道,2023年北京一名3歲男童跳入海洋球池右腿骨折十級傷殘。

據了解,在蹦床海洋球等場所玩耍時跳躍動作多,當人體跳高下落時會產生加速度,再加上人體本身的重量,就會產生相當於數倍體重的力量。這會導致下肢和腳部壓力增加,如果跳的過高、過猛,又沒有控制好身體,下落姿勢不當的情況下,就較容易發生下肢扭傷,甚至是骨折損傷。

因此,當兒童在這些遊樂場玩耍時,家長一定要告知孩子注意安全,不要進行危險動作,遊樂場也應充分告知潛在風險,做好安全防護,及時制止高風險行為。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琳

來源: 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張佳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8cca0b128552692e34309543e2444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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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