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推行離任審計 按 5 個等次評價領導幹部「生態履職」情況

2019-07-28   宜賓日報

審計對象包括市縣鄉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省市縣有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等

審計內容包括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等7個方面

按照好、較好、一般、較差、差5個等次給出評價

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動領導幹部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四川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辦法(試行)》。按照要求,領導幹部離任時,應當接受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審計。

審計對象包括3個類別: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包括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省、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能源等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省、市(州)、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集聚區等園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功能區管理機構主要領導幹部。

審計內容包括7個方面: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情況;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完成國家和我省確定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履行其他相關責任情況。

《辦法》規定,各級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於年初提出審計計劃安排,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年度領導幹部審計建議名單,最後由同級審計委員會審定。審計機關在組織開展這項審計時,採取獨立審計方式,也可以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統籌實施,由同一審計組一併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針對不同類別的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職能職責、所在地方資源環境特性和保護事項等,分別確定審計內容,突出審計重點。同時,審計機關應當以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或者有關部門管理數據資料反映的自然資源資產實物量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變化為基礎進行審計,並積極利用測繪遙感、地理國情監測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數據的分析查驗。

《辦法》提出,審計機關應研究建立健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將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對領導幹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變化產生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按照好、較好、一般、較差、差5個等次客觀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

對審計評價為「較差」「差」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或者提醒談話,同時責成其向有管理權限的黨委或者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視情況進行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依法依規進行組織處理。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幹部管理監督工作的相關要求,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辦法》要求,各級黨委、政府應當逐步探索推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結果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