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約束條件再升級,基民、公司、基金經理有望利益一致

2023-12-08     紅刊財經

原標題:離職約束條件再升級,基民、公司、基金經理有望利益一致

本刊特約 | 李夢一

基金經理跳槽導致舊產品業績一落千丈的例子不勝枚舉,監管層新規延長靜默期時間增加跳槽成本,未來基民、基金經理、基金公司有望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舟共濟。

近日,基金業協會發布修訂後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圍繞進一步規範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提高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的合規意識和職業操守提出修改和完善,新規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對基金經理離職的約束性條件再升級。

靜默期大幅延長

明星基金經理需評估離職影響

2009年,證監會頒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規定: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在公募規模快速擴容的背景下,監管也在持續完善基金經理離職「靜默期」的相關規定,不僅對封閉期離職的情況設立新規,「公奔公」「公奔私」的靜默期也在逐漸延長。2022年2月,「公奔公」靜默期延長至6個月;5月,監管層對「公奔私」也做出了單獨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員工離職靜默期制度,基金經理等主要投研人員在離職後1年內不得從事非公募基金投資管理等工作。

而近期我們也看到,許多半年多之前離職的基金經理,陸續掛名老產品或者成立新產品。比較近的例子是馮漢傑,他於今年3月底卸任中加轉型動力,並在11月初正式挂帥廣發主題領先。而從基金的凈值走勢來看,目前該基金較指數波動較小,可能的情況是產品按中加轉型動力2022年一貫的中倉位配置進行了調整。再往前看,從諾安離職的蔡宇濱也在7個月後挂帥了招商安益和招商品質生活兩隻基金。

就本次新規對封閉期基金經理離職的影響分析,此前監管規定的靜默期都是6個月。新規一出,靜默期從6個月漲至2年。對於明星基金經理而言,卸任往往是跳槽的前兆,目前管理著長封閉期產品的明星基金經理是受新規影響最大的團體。

以馮明遠為例,此前市場中流傳其離職的消息不斷,11月他也相繼卸任了信澳科技創新一年定開、信澳星奕兩隻產品,目前在任的產品僅有信澳新能源產業等四隻。其總體風格是科技獵手以及持股極度分散,較高的持股數量和換手率是以高強度調研為支撐;他的特徵也是市場中較為稀缺的,公司也借著他的「金字招牌」持續發行新產品,巔峰時他的管理規模撐起了公司的半邊天。

而他本人的投資框架在過去兩年也遭遇到不小挑戰:雖然在2021年全面轉向新能源領域後的當年顯著帶動了組合表現,但是隨著新能源領域的市場環境變化,2022年以及2023年的產品成績均受到一定影響。市場上對他的持續卸任有兩種解讀:一是在公募行業去明星化的趨勢下,「減負」也是讓其專注於研究與投資;二是離職傳聞並非空穴來風。不過,目前他已卸任所有帶有硬封閉期的產品,在管產品中僅有一隻信澳智選三年持有期帶有「封閉」屬性,持有期型基金是否算封閉式基金就是本次新規尚需明確之處。

封閉基金規則尚待明晰

新基金髮行格局或有變化

封閉式基金的概念有明確的定義,尤其從產品運作的角度審視時,此類基金的特徵在於設有明確的鎖定期。然而,除了定期開放式基金,近年來湧現了一系列帶有鎖定期的基金產品,如上文提到的信澳智選三年持有期,這類產品在不同時間段均接受客戶購買,在分類中通常認為是開放式基金。

但是按照實際情況,2022年初認購信澳智選三年的基民,目前仍處在封閉階段,基金成立至今也有26.30%的浮虧,基金經理離職實際也會對這些仍在持有期的投資者產生較大影響。

另外,封閉式基金能夠涵蓋的範圍較大,勢必有些不合理的案例出現。例如,長安基金江山的離職時間正好是新規實施日11月24日,管理的產品中有一隻屬6個月定開,如果被管理層定為違規,則需要兩年靜默期才能重新註冊成為公募基金經理。這裡出現的問題是公募的封閉式基金大多會持續運營,6個月的封閉期對於權益型基金來說並不算長,並且如果基金經理已經經歷了多個運作周期,那麼完全按照新規執行靜默期是否過於嚴格?又比如,若一名基金經理管理的兩隻定開基金的封閉期出現重疊,那麼當他選擇離職時,必然有一隻基金可能處於封閉期。以上問題反映了基金業內對於封閉期規則的解讀與適用的不確定性,這些可能都會在實操層面或者出台新的監管文件時被修正。

封閉期基金經理離職問題揭示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經理和基金公司之間的利益不均衡問題。從收益角度看,基金公司是發行封閉式基金的主要受益者,因為穩定的規模帶來了穩定的管理費,形成對基金公司有利的商業模式。然而,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之間的利益並不總是一致,離職決定通常是由多種因素引發的,包括但不限於不充分的研究支持、被公司邊緣化、職場內部的人際問題、與公司戰略或個人理念不匹配、薪酬問題等,這些常常成為觸發基金經理離職的關鍵因素。但是作為基金公司最大的財富,基金公司後續發行產品時可能也需要平衡基金經理感受和投資者利益,對於長封閉期產品的發行可能會更趨謹慎。

封閉期在設置之初是為了解決「基金賺錢基民不賺錢」的問題,「幫助基民避免追漲殺跌」也是從基金公司「持有期」產品大規模上新時流行的宣傳口徑。但在本輪迴調中,投資者卻是被封閉期傷得最深,若基金經理在封閉期內離職,對持有人而言難逃虛假營銷之嫌。希望在新規約束下,基金公司、基金經理能夠和基民真正站在一起!

(本文已刊發於12月2日《證券市場周刊》。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不代表本刊立場。本文提及基金僅做舉例,不做買賣推薦。)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89f96fd23b2d0ea2a9ed4c71cb49f6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