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評|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權不該被濫用

2024-06-11     北青網

近日,浙江金華一家網店店主反映,黑龍江某高校多名學生網購衣服穿過之後,400多件裙子遭集體退貨退款。很多衣服沒有包裝袋、有異味,嚴重影響二次銷售,店主損失超8000元。目前,店主已向學校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暫無結果。無獨有偶,6月3日,浙江湖州一網店老闆徐女士稱,陝西漢中勉縣一幼兒園的老師共下單8筆訂單,後發起或曾經發起退貨的訂單共5筆。(6月11日,澎湃新聞)

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實施對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倒逼經營者提高商品及服務質量不無益處。但此次曝光的幼兒園或高校集體「濫用無理由退貨權」現象,顯然刺痛了商家神經,並讓公眾對退貨者的動機產生合理懷疑。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之所以賦予消費者「後悔權」,主要是網購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今天,還存在不少欠缺之處。如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大多通過圖片、介紹、評價來綜合判定,無法通過觀察、觸摸、試用真實商品來得出體驗。

在信息不對格局下,消費者往往會得出有偏差的判斷,進而購買到不太理想的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權讓消費收到商品後親眼觀察、試用實物後再做選擇,有效扭轉了消費者的劣勢地位,而且該權利是法定的,經營者和網絡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剝奪。

當然,為避免部分消費者濫用權利、惡意退貨,《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同時,明確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也即,除特定情形之外,其他商品均應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但是,無理由退貨不能變異為「無理退貨」。要知道,權利可以依法行使,但權利不能濫用,任何人行使權利時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購買衣服試穿後發現不合適,當然可以無理由退貨。但是,對於高校或者幼兒園而言,其大批量、有組織地購買服裝並在演出之後退貨,涉嫌濫用無理由退貨權。

這種演出著裝已非對衣服進行試穿或試用,而是妥妥的使用。據報道,很多退貨的衣服沒有包裝袋、有異味,嚴重影響二次銷售。對此,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品,出現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情形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即涉事高校學生退回的商品是否真的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有待進一步查證。

此事件之所以引發關注,就在於批量退貨確實嚴重影響到了商家的正當權益。對此,電商平台在設置規則時應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有效維護商家權利。對於確實影響到商品完好屬性的退貨,應支持商家予以拒絕,不能總是遷就濫用權利的一方,或者迫於差評或投訴而不敢說「不」。在無條件保障普通消費者「後悔權」的同時遏制濫用權利者。

當然,屢屢發生的類似事件也凸顯了共性問題,即一些學校將演出任務攤派給老師或班級,卻沒有撥付足夠的經費。以至於原本經濟就不寬裕的學生還要負擔不菲的演出服費用,且很多演出服並非可以經常穿著的普通衣服,演出之後無法再行利用,讓老師和學生心生不滿,不得不通過退貨來轉嫁成本。因此,相關部門在組織類似活動時理當考慮經費問題,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文/史洪舉

圖源/視覺中國

編輯/王涵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82535962be90c7e41219d5079dc791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