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後,停工留薪期如何認定?

2019-08-05     花散人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職工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的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長短的確定對於工傷職工待遇就十分的重要。

那麼停工留薪期怎麼計算呢?必須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確認嗎?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分析。

以案說法

楊某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一天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同日在某醫院就醫,X線檢查報告單載明,X線印象:左脛骨平台骨折,醫生連續開出了8張診斷證明書,每張均建議休息一個月。

受傷後,楊某便沒有再為甲公司提供勞動,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楊某的致殘程度為十級,同時楊某被認定為工傷。

然而在楊某受傷期間,甲公司僅向楊某支付了487.62元的停工留薪工資

傷愈後,楊某和公司多次協商停工留薪工資等待遇,沒想到甲公司都給拒絕了。

楊某遂提出離職並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於同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

得知不予受理的楊某,便將甲公司告上了法院

原告楊某訴請:

1、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費5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營養費12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資18256元;

4、被告支付原告護理費13500元。

被告甲公司辯稱:

原告主張的營養費沒有法律依據,是不需要支付的;原告受傷之後公司支付了三個月病假工資,原告依法無權再向被告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公司純屬瞎扯),原告要求按照每天150元計算護理費過高(事實上一點不高,現在請個護工一天少於200基本沒人干),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官意見

1、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審理中,法院依法至醫院進行了調查,經核實,原告所提供的八份疾病診斷證明書均系該醫院醫生魏某出具或授權其助理出具,原告經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台骨折,醫囑建議休息,且門診病歷與疾病診斷證明書能夠相印證,疾病診斷證明書已經出具證明的醫院核實系真實

結合原告的傷情及醫院證明,對其關於停工留薪期八個月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按照2282元每月計算停工留薪期,則原告應獲得停工留薪期工資2282元×8=18256元,扣除已經支付的工資487.62元,還應當向原告支付17768.38元(雙方合意的金額,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審查)。

2、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如何認定?

對於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根據原告傷情結合醫囑、原告所述護理人員的情況等,法院酌定原告的護理費為150天×60元/天=9000元。

對於交通費,職工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張該項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於營養費,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甲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7768.38元;

二、被告甲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護理費9000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筆者觀點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能在停工養傷期間能有經濟來源,停工留薪期的計算待遇期間是指職工能夠正常提供勞動的時間,而停工留薪期的長短,一般會以醫療證明的建休時間為準。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勞動者不懷好意,工傷康復後,為了惡意獲得更多的工傷待遇,會小病大養,明知病情康復的情況下,還反覆去門診「治療」,開具多次的「疾病證明」,這種情況下,一般仲裁時會把所有醫生開具的病休天數都加總作為「停工留薪期」。

對於企業來講,有時真的是啞巴吃黃連,特別是在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單位心虛又敢去申請工傷,只能任由員工「蹭」停工留薪期。

所以,建議企業碰到這樣的情況不要忍氣吞聲,不要無底線退讓,直接幫他認定工傷,早點去鑑定醫療期終結。

事實上,哪怕你沒有給員工買工傷,社保因為這一個人去批量稽核的機率也不大,一般也不會對企業進行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7hbdY2wBUcHTFCnfOWb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