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6章60條,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進行監管,旨在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滿足用戶多樣化支付結算需求。
《條例》明確,對於非銀行支付機構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實施准入管理,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加強用戶權益保障。適應最新監管實踐,《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帳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近年來,非銀行支付業務隨著我國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的興起而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
截至9月末,全國共有185家非銀行支付機構(下稱「支付機構」),支付機構年交易量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分別占全國電子支付業務總量的約八成和一成,日均備付金餘額超2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條例》發布後,支付市場主要機構普遍認為,作為近年來支付領域效力層級最高的制度安排之一,《條例》為支付機構的未來發展打下了良性競爭和規範健康發展的基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機構表示,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業務規則,積極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更好滿足用戶支付結算需求,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透露,正抓緊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和其他配套文件,將確保相關業務平滑過渡,不影響支付用戶的實際使用。
《條例》重點規定了哪些內容?
《條例》共6章60條,重點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
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為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明確設立條件並嚴把准入關。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
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將支付業務分為儲值帳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並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明確支付業務管理要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確保支付業務連續、安全、可溯源。明確支付帳戶、備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規定,要求支付帳戶以用戶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防範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三是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與用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其條款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將相關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委託第三方處理;妥善保存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有效的盡職調查制度,加強風險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帳戶安全,防範支付帳戶被用於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是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
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風險處置工作。《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夯實支付機構規範發展的法治基礎
非銀行支付關係廣大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與其他金融業務緊密關聯,也是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重要方面。近年來,支付領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取得積極成效。但同時,一些支付機構違規經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舉例,個別支付機構存在違規挪用用戶資金,泄露或者不當採集、使用用戶信息。還有個別支付機構鋌而走險,為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轉移通道等。
「出台《條例》,將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夯實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法治基礎,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穩定各方預期,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於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風險,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
財付通(微信支付)總經理鄭浩劍稱,《條例》的出台,一方面,提升了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從過去的部門規章提升為行政法規,標誌著支付行業有了根本性法規,有利於強化行業監管,提升監管效率;另一方面,順應了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變化趨勢,為規範支付機構的合規經營奠定了堅實基礎,為支付服務的高質量發展指明了道路。
「《條例》是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的首部行政法規,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於非銀行支付市場發展的高度重視和有力支持。」支付清算協會有關負責人稱,《條例》構築了非銀行支付業務監管的基礎框架和主體內容,必將進一步推動非銀行支付服務的全面、科學監管,為行業有效防範化解風險、切實服務實體經濟,形成高質量發展格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加強機構監管和穿透式監管
為更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條例》從四個方面對相關業務進行了規範。
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准入門檻。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實施准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註冊資本、主要股東、實控人、高管人員等准入條件,對其重大事項變更也實施許可管理,同時建立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的常態化退出機制。
「《條例》的出台為支付服務市場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監管工具和制度保障。」中國銀聯執行副總裁謝群松稱,《條例》加強機構監管和穿透式監管,有助於提升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資本實力和治理能力;加強功能監管,堅持「同一業務、同一標準」原則,避免監管套利、消除監管空白;加強行為監管和持續監管,規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人員的違規責任,並明確退出情形,實現對支付機構的全周期、全鏈條管理。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強化支付帳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確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壓實支付機構用戶盡職調查、風險監測等責任。
三是加強用戶權益保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協議條款,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用戶信息保護,明確信息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關要求。要求支付機構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合理收費。明確支付機構應當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
對此,支付清算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把保護用戶權益作為支付清算行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對用戶權益保護做了更嚴格的規定,注重防範和化解支付風險。《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支付機構在用戶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要求既要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又要採取措施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或被濫用。
四是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於《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同時,明確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兩類
2010年以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將支付業務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
記者注意到,《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帳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隨著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現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條例》結合監管實踐,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支付業務分類經驗,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儲值帳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新的分類方式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於防範監管空白。上述負責人表示,新的分類方式下,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能較好地適應行業發展變化,將各種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歸入兩大基本業務類型。
新的分類方式還有利於避免監管套利,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上述負責人稱,新的分類方式基於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徵,穿透支付業務表面形態,有利於統一資本等准入條件和業務規則要求,消除監管窪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環境。
建設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支付是典型的雙邊市場,發卡機構與客戶、收單機構與商戶為天平的「雙邊」。與「單一市場」不同,雙方互動程度決定了支付市場活力和規模效應。因此,促進雙方的共同繁榮是保證支付市場良性循環的關鍵。《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帳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一方面引導支付回歸業務實質,功能監管的導向更加清晰;另一方面,在功能本源上強化了「雙邊市場」邏輯。
記者還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近期將研究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做好新業務類型與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推動平穩過渡。
來源:許昌頭條
編輯|李盼盼 校審|孫小華 責編|董州旭 終審|王占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