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
曾都區消防救援大隊
消防監督員對曾都某醫療機構
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
發現為其開展自動消防設施年度檢測的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在檢測報告中部分項目未填寫實測結果
( 消防水池容積4.1.1和消防水箱容積4.2.1,未填寫實際測量結果)
( 末端試水裝置出水壓力6.5, 未填寫實際測試結果)
( 地上疏散照明的照度11.1.3, 未填寫實際測量結果)
(滅火器的選型數量及放置地點16.1,未填寫實際檢查結果 )
該單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
消防水池容積、消防水箱容積、
末端試水裝置出水壓力、
地上疏散照明的照度、
滅火器的選型數量及放置地點,
因為甲方未提供具體數據
工作人員馬虎大意未進行實地測量
該技術服務機構在被檢查時
並未充分認識到這一行為的嚴重性
該技術服務機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該技術服務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整並處罰款人民幣叄仟元整的行政處罰,並處對該機構技術負責人處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的行政處罰,對該項目項目負責人處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隨州消防提醒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