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微信公眾號13日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 《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
其中明確, 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不屬於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於食品生產經營。
規定要求,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生產加工食品,加強原輔料採購控制, 不得採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加強進貨查驗,不得採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及食用農產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原料採購、加工製作管理, 不得製作、售賣含金銀箔粉的餐食。
此外,食品進口商應當依法進口食品,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得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金銀箔粉。
規定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平台內經營者資質審核。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應當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禁止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
同時,相關廣告主體在食品廣告中 不得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不得宣傳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療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宣揚奢靡享樂、拜金主義等。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新聞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新華網 河北日報
編輯/侯天琳
責編/楊建安
終審/張強 李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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