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志成城 防控疫情」疫情當前,請不要添亂

2020-02-04     井岡山報融媒體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社會各界紛紛投入抗擊疫情的行動中。但有一些網民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布、轉發不實信息,甚至製造傳播謠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01

1月27日下午,永新縣禾川鎮居民馬某在微信群里發送「龍門劉下喔一從武漢回來的老師因冠狀病毒死亡」的信息,造成網民恐慌。對此,永新縣公安局東里派出所立即對此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此信息系謠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馬某的行為已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目前,東里派出所已對馬某給予了行政處罰。


02

1月30日下午,遂川公安接到舉報,稱有人在QQ群內發表疫情相關不當言論,引發群內成員的強烈譴責。


經查,1月30日14時10分,QQ網友「明月清風」在「遂川某校友群」內以「你咋不上天」為群暱稱,發表「我希望***中毒死亡」的疫情相關不當言論,隨後遭群內網友一致抵制,並被舉報至遂川公安微信公眾號。


網安大隊展開調查,並最終確定該名網友為蔣某,遂川縣泉江鎮某村人。到案後,蔣某稱為了博取關注才發表上述疫情相關不當言論,現已認識到錯誤,其本人對國家及政府的各項政策制度並無不滿。


隨後,蔣某因發表不當言論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治安警告處罰,並責令其在QQ群內公開道歉,消除社會影響。


03

1月31日,劉某在微信群中散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劉某某死亡的謠言。泰和縣公安局對劉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並依法對其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隨後,劉某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對自己散布謠言的行為向社會公開道歉,對患者家屬公開致歉。


04

2月1日,吉安縣永和鎮郭某偶然聽說某村有人從武漢回來後,因發熱被送往縣醫院隔離。便立即將此事編成信息,往微信群發布,在一定範圍引起恐慌。



派出所得知後立即核實,此事純屬子虛烏有。最終,郭某因散布不實疫情,被民警訓誡教育。


「我再也不會發布未經確認的不實信息了,因我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家的恐慌,我錯了。」郭某及時在微信群中予以了澄清。


昨日,我市公安局連夜發布《關於依法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公職人員的,一律通報紀檢監察部門。屬於其他職能部門管轄的事項,將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


隱瞞真實情況,故意造成疫情傳播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二、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者治療,故意或者放任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疫情防控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


四、在採取防疫、檢疫、治療、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


五、故意編造虛假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口罩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藥、劣藥的。


八、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


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公私財物的。


十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導致疫情虛假信息及其他相關有害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各地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吉安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來源:綜合吉安公安、吉安縣公安局、泰和公安、遂川公安、永新縣公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5bcLEnABgx9BqZZIqXi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