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養殖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2019-09-07     農村大眾

農村大眾報濟南訊(記者王星)9月5日,記者從省自然資源廳了解到,為穩定生豬生產,保障豬肉供應,我省對生豬項目用地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用地保障措施,保障生豬生產項目依法、及時、快速落地。

對於生豬養殖設施用地,我省將按照2014年原國土資源部和原農業部印發實施的《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屬於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鼓勵利用低丘緩坡、荒山荒坡、灌草叢地、灘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難以提高、低效閒置的土地建設規模化、標準化養殖場;取消對附屬設施用地15畝上限的面積限制,合理安排用地規模;生豬生產養殖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收取土地復墾費用。

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備案流程簡化為:由經營者與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簽訂用地協議後,經鄉鎮政府審查同意,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備案工作進一步縮短備案流程、壓縮工作時限,加快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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