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兒戲,婚姻的締結需要達到法定的年齡,這樣婚姻才會被法律所保護,男生年齡要求未22周歲,女性則為20周歲。
現在民法典規定幾歲可以結婚
由於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儘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在這則案例中,同為二十歲的趙某和錢某,卻不能同時結婚。錢某由於是女性,二十周歲的年齡已經可以結婚,而趙某是男性,要等到二十二周歲才能結婚。
結婚的條件
(1)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2)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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