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惡意拖欠工資,除正常工資外你還可以獲得賠償

2019-07-21     勞資糾紛磚家

前言

工資,這件事是關乎民生的大事,俗話說,出來混誰還不是為倆錢咋地,但是某些無良單位和黑心老闆竟然拖欠工資不發,怎麼辦?當然是--盤他。

一、多久不發算拖欠工資

照例祭出法律規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解讀:綜上兩部法律所述,工資必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暫時不考慮執行年薪的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不發工資即構成拖欠工資。

二、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單位拖欠工資,可以先和單位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走以下程序: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其中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分三種情況:

(1)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條是指簽訂的勞務合同。

ps:很多人迫切想要到工資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定不要走極端,因為生命只有一次。我們一定要維權,但不能違法。

三、單位拖欠工資,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1、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單位拖欠工資不發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四、單位拖欠工資都有補償嗎?

單位只要拖欠工資都有補償嗎,其實並不是,這裡面有兩種特殊情況。

勞部發[1995]226號文關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文中指出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不包括這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解讀:在現實應用中,針對以上第二種情況,各省市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如果到期仍無法支付的則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介入處理。

好了,今天分享就到這裡,點關注,不迷路,明天見。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4PGUGmwBmyVoG_1ZROl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