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爾袞為維護地方統治如何面對逃人問題?

2023-12-21     小愛愛歷史

原標題:多爾袞為維護地方統治如何面對逃人問題?

逃人問題源於滿洲家庭奴隸制度及其現行民族壓迫政策。清朝在入關前,已有大量逃人問題。這個政策帶到關內,連幼沖的福臨也擔心不已。順治元年(1644年)九月十二日,他路經永平時,對知府馮如京說:「嚴查各屬,遇有一二逃人,或是即行解京,倘隱匿不解,被原主認識,或被旁人告發,所屬官員從重治罪。」福臨的話並非放空炮,確有其事。在平南王尚可喜和靖南王耿仲明兩藩下,就曾隱匿逃人1000餘名,當包括入關前的逃人。入關後,強行逼民投充,漢民不甘受奴役和壓迫,逃亡相繼。所以,多爾袞供認:「投充旗下人民,有逃走者。」為此,他積極建立保甲制度、責令地方官、懲治窩逃等政策紛紛出籠,叫作「逃人法」,實際上受打擊的主要不是逃人,而是更加廣大的官民。所以,逃人問題成為清初擾亂社會不安的重要因素。

(1)保甲制度

  保甲、鄉約制度在明朝就有,由於王朝末年破壞,百姓流離失所,蕩然無存。多爾袞為維護地方統治,在漢官幫助下,恢復保甲制度。各個鄉村以10家設1名甲長,100家置1名總甲長。如果發現「逃人及窩逃之人」,兩鄰、十甲長、百甲長,都要照「逃人定例治罪」。

凡是發現有盜賊、逃人、姦宄竊發事件,鄰佑報告甲長,甲長報告總甲長,總甲長報告所在府、州、縣衙門,最後報告兵部。如果發現有1家隱匿,其他鄰佑9家及甲長、總甲長不行報告「俱治重罪,決不寬貸」。這種制度名為保甲,實際上是從每個家庭直到地方衙門長官,無一能躲避。所以,一名逃人擾亂一個地區的安寧,每天百姓和各級官員都如坐針氈。擾民之甚可想而知。

(2)處置窩逃

逼民投充致逃人普遍出現。據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初五日統計報告,在「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這數萬人逃出,必然有所投靠。因此,窩逃不可避免。鑒於這種嚴重情況,多爾袞恨之入骨。決定對敢於窩逃的「愚民」加以嚴厲制裁,所謂「更定新律,嚴為飭行」。定律是:「將逃人鞭一百,歸還原主。隱匿犯人,從重治罪。其家貲無多者斷給失主,家貲豐厚者或全給,或半給,請旨定奪處分。首告之人將本犯三分之一賞給,不出百兩之外。其鄰佑九家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如果「隱匿之人,自行出首,罪止逃人,余俱無罪。若鄰佑、甲長、鄉約舉首,亦將隱匿家貲賞給三分之一,撫按及地方官,與考查之時,以其查解多寡,分其殿最」。當年七月,加重治理窩逃罪行,如果「逃人自歸尋主者,將窩逃之人正法,其九家及甲長、鄉約俱各鞭一百、流徙,該管官俱行治罪。

今定逃人自歸者,窩逃之人及兩鄰流徙,甲長並七家之人各鞭五十,該管官及鄉約俱免罪」。這樣,窩逃者反而比逃人罪更重。順治六年(1649年),多爾袞也覺得「逃人法」對窩逃者處罰「未免過重」,進行修改,規定:「自今以後,若隱匿逃人,被人告發,或本主認得,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其左右兩鄰各責三十板,十家長責二十板。地方官俟計察時並議。若善為覺察者,以俟計察時並敘。逃人自歸其主,或隱匿者自行送出,一概免罪,有親戚願贖回者,各聽其便。」

總之,滿洲貴族維護落後制度,並奴役他族的民族壓迫政策,很不得人心。特別是在京畿等河北地區民族矛盾十分尖銳。吳三桂反叛時,在北京鼓樓西大街兩黃旗交界的楊啟隆等數百人圖謀起義,就是家奴的反抗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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