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管稽查】「以案說法」|保稅進口料件重在「保稅」,不可隨意處置

2024-10-21     川渝本地消息

保稅進口料件是加工貿易企業在進行加工貿易經營活動時,從境外進口實行保稅監管的料件。經營保稅進口料件的加工貿易企業須按規定生產成成品後復出口,同時進行報核。如因合理原因不能按計劃復出口,而需要內銷的,需要在當地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方可內銷。

案例概況

近日,重慶海關所屬西永海關針對轄區內某企業加工貿易手冊超期未報核、多次延期等異常情況進行了調查,通過實地下廠盤庫和調取企業經營帳簿進行比對分析,發現企業保稅進口料件出現盤虧,且企業無法提供正當理由。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因財務出現危機,擅自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成成品在國內銷售。

01

案件處理

該企業擅自處置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該企業超期未向海關報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並追繳違法所得。

02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二十八條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且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海關提醒

1.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時需要了解保稅貨物相關政策和規定,同時也需要嚴格遵守海關的各項規定。保稅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監管貨物,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且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企業經營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需要內銷的,需向海關辦理補稅手續。

2.企業要及時加強自查自糾,如發現案例中「未按規定辦理保稅貨物核銷手續」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應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發布)的相關規定,爭取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機會。

3.建議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強對相關政策的學習了解,也可主動向屬地海關工作人員諮詢,或撥打12360海關熱線進行諮詢,儘量避免因對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等因素,導致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事的發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383cf15b39b79dfc006a83c013e91b8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