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圖為記者會現場。瞿芃 攝
記者從11月1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上獲悉,即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繼續審議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擬細化政府債務監督,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
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監督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表決通過。修正草案總結監督法施行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大監督工作實踐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作出修改完善。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監督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據了解,即將提請二次審議的監督法修正草案擬作出五個方面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監督工作計劃。二是補充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將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列入議題。三是細化政府債務監督,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四是明確執法檢查的形式。五是增加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此次修改的一大關注點,是對人大財經監督工作內容和機制的完善。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草案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財政經濟工作監督」,進一步明確關於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完善財經監督工作機制的力度,回應了社會各界的關切。
「具體而言,一是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二是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三是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國務院應當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金融工作有關情況。四是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五是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必要時,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六是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黃海華表示。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於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舉行,審議代表法修正草案、仲裁法修訂草案等多部法律案。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瞿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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