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作為一種重要的公益慈善方式,以其靈活、透明、低門檻的優勢,現在已經越來越多的被企業或企業家作為體現社會責任的首選途徑。
慈善信託,也是響應國家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近些年來,慈善信託在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中,展現出了強大的擴展創新的活力,與直接捐贈或設立慈善基金會等方式相較,慈善信託具備規範性、制度性、靈活性以及慈善信託財產可投資等特點。
這裡,以慈善信託財產投資範圍予以說明,根據《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慈善信託財產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產,但委託人和信託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慈善信託可以有更多、更靈活的投資選擇,有利於更好的對信託資產的管理和增值。
再來看慈善信託中,受託人管理慈善信託財產時,也需要遵守《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的規定,該辦法第26條至28條規定,慈善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且對於不同的慈善信託財產應予以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對於資金信託,需要委託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依法開立慈善信託資金專戶;對於非資金信託,委託人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保管。由此可見,慈善信託財產的安全性與透明性,更得委託人或慈善家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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