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須旗幟鮮明為正當輿論監督撐腰

2020-01-09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央視中文國際頻道「中國新聞」欄目、財經頻道「第一時間」欄目分別以《男子囂張「霸鋪」拒補票 擾亂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鋪」再現兩人均被拘》為題報道了列車霸座事件。後男子將央視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此案,判決駁回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新聞報道具備正向引領、輿論監督兩方面職能,能夠幫助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政務與公共事務,保障群眾在公共事件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在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而當新聞媒體針對社會上的一些不良行為和違背民意的行為做出報道,往往會對被監督對象的實質利益產生影響。近年來,被報道者將媒體訴至法院,主張媒體侵犯其名譽權的案件不在少數。而每起案件都將引發人們對新聞批評尺度的思考。

嚴格意義上,雖然《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等行政法律法規,對新聞工作者的履職保障以及禁止行為給出了一些規定,但新聞報道的法律及倫理尺度,依然遠沒有達到涇渭分明的境地,尤其是具體到某些個案中,仍然存在探討空間。

但學界與坊間的爭論,並不妨礙司法機關旗幟鮮明地為正當輿論監督撐腰。正如在本起案件中海淀法院所認為的:在央視播放涉案視頻後,羅某個人聲譽、評價確實會在其生活圈內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以案釋法」。央視在遵循報道真實、客觀,評論合理、妥當的前提下,對違法進行批評,是在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責,引導公民遵紀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相信這起法律關係原本並不複雜,是否對錯相對明確的案件能夠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該判決至少確立了如下裁判觀點:只要新聞報道屬實且報道方式得當,就不應該被認定侵權。其實,這些年來,司法機關力挺媒體監督的案例還有很多。如在范志毅訴上海《東方體育日報》一案中,確立了公眾人物對報道可能對其名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忍受。在世奢會訴《新京報》一案中,確立了報道有可靠新聞源且寫作目的和結論具有正當性則不構成侵權。

事實上,每起類似案件都將讓媒體監督的尺度越趨顯性;每起類似案件都彰顯出保障輿論監督的司法擔當;每起類似案件都將讓新聞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更有底氣。從更長遠而言,即便面對有所爭議的案件,司法機關也有必要堅定不移地實施充分保障媒體監督權的司法政策,從報道是否真實,是否有較為可靠的新聞源,是否存在不端報道目的等多重維度,審慎判斷報道是否構成侵權,進一步發現並明確規則,保證輿論監督的良性運轉,引領風清氣正的善良風俗,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舒銳 | 編輯:張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2IOoiW8BMH2_cNUg-xj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