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財富傳承關鍵期的到來,家族信託逐漸被社會賢達作為家族財富傳承的工具。2013年,中國大陸第一單家族信託成功落地,由此,2013年也被稱為「中國家族信託元年」。
但中國家族信託的歷史真的是從2013年開始嗎?追根溯源,我們不妨看看家族信託的起源與發展,再作出結論。
一、信託制度的起源及確立
說起家族信託,最早在古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就已經出現了家族信託的雛形。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於遺產繼承權之外。
為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繼承權。
而世界公認的信託制度的起源則是在13世紀的英國。在11世紀的英國,許多教徒都非常熱衷於在自己死後將土地捐贈給教會以表現自己對宗教的虔誠信仰,然而這種行為卻大大損害了封建諸侯的利益。
於是封建諸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促使13世紀的英國頒布了《沒收土地條例》,禁止人民死後將土地捐贈給教會。教徒們一方面為了避免土地被沒收,另一方面又能夠實現將土地捐獻給教會的目的,13世紀中期,教徒們就將其土地轉讓給社會上的某人,而約定教會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及收益權,這被稱為USE制,是現代信託制度的前身。
圖源網絡
而經過數百年的發展,英國1873年頒布《司法條例》,由USE制發展而來的信託制度終於在英國法律保護和培育之下得以確立。
二、中國的信託文化
2001年,我國《信託法》在多位外國法學者的支持下終於得以問世,而鑒於外國信託制度的成熟,信託在我國也被認為是「舶來品」。但實際上就信託文化而言,在先秦時期就有所顯示。
先秦時期,商湯委託伊尹監國,即體現了完整的信託架構。
《孟子·萬章上》有載:「伊尹相湯以王於天下,湯崩,太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顛覆湯之典型,伊尹放之於桐。三年,太甲悔過,自怨自艾,於桐處仁遷義三年,以聽伊尹之訓己也,復歸於亳。」
伊尹畫像,來源:趣歷史網
其意為商湯去世後,委託宰相伊尹執掌朝政,甚至立君之權也交到伊尹手中。伊尹立三朝君王,第三朝太甲暴政,伊尹放逐其至桐宮,全權管理朝政,三年後太甲改過自新,伊尹還政。
就信託架構而言,成湯為委託人,伊尹為受託人,而信託財產是國家財富,而結合當時的歷史色彩,伊尹背後的支持者商朝貴族團體則是實際的決策機關。
因伊尹於成湯去世後才作為受託人掌權,因此伊尹監國可視為遺囑信託;而從另外的角度,當時的君王以國為家,故又可作為家族信託看待。
而在宋代,亦出現了現代中國家族信託的範本——范氏義莊。
范氏義莊是范仲淹於1050年設立,范仲淹將其多年來的俸祿購買田地,捐入義莊,滿足族人基本生活需要。范氏義莊設范氏十六房長會議作為決策機構,又設文正位作為監察人,監管義莊運行。
圖源網絡
范氏義莊以族人即家族成員作為受益人,至1950年左右滅亡時,族內考取進士的共200餘名,其家族規章《義莊規矩》也在范純仁時被作為當時宋朝的國家法律適用。作為家族信託,其對於家族的發展壯大、傳承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因此其對於現代家族信託仍然具有借鑑作用。
三、中國家族信託的發展
從先秦時期的伊尹監國與宋代創設的范氏義莊可以看到,我國家族信託文化的出現比古羅馬帝國出現的家族信託雛形更早。
但在信託業發展的角度而言,相比英美等國,我國的信託業發展較為緩慢。1979年10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標誌新中國信託業的開始。
自1982年至2001年,由於信託業的不規範經營,國家對信託投資公司先後進行了五次清理整頓。直至2001年《信託法》生效,我國信託制度的法律地位才得以確認。
而對於國內家族信託業務而言,2013年中國大陸首次落地兩單家族信託。其中一單由商銀行與外貿信託合作設立,另外一單由平安信託設立。
此後,自2014年開始,多家信託公司衝進家族信託領域,比如紫金信託推出「紫金私享」系列;中信信託還與信誠人壽聯合推出國內第一單保險金信託產品;中信信託、上海信託等推出家族辦公室業務。我國家族信託業務進入快速發展時期。
四、總結
因此,就信託立法後的現代家族信託業務而言,2013年開始落地家族信託;但就信託文化而言,我國在先秦時期即出現以家族信託為代表的信託文化。
因此,何時為中國家族信託元年,取決於所采標準為信託文化還是具體家族信託服務落地,見仁見智,均有可取之處。
End
轉載自微信公眾號商榷
作者:莫沛林律師
漢正家族辦公室,專注基金會和信託!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2042ad7a0a4bdd68cdb8f57774b33d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