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2年執行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2019-11-12   律師365

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死緩,這屬於死刑當中的一種具體情況,主要是因為出現了一些原因,而不需要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那麼你知道死刑緩期2年執行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嗎?接下來,律師365小編圍繞這一個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

一、死刑緩期2年執行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中國從建國到現在有判處死緩在2年以後執行死刑的案例。

二、死緩的日期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34號)中認為: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首先,刑法其他條文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規定了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卻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來說,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不會不利;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則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死緩判決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精神。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換句話說,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應予執行的,是確定的判決。由於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而從判決核准之日到判決書送達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個月時間,在對「判決確定之日」存在兩種解釋的情況下,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也應選擇死緩判決核准之日作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起算日較為合適。

最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對投入監獄執行的死緩判決罪犯核算刑罰執行時間,由於刑罰執行機關存檔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沒有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必定有的,所以選擇死緩判決核准之日不會產生認定困難,便於實際操作。

綜上,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裁定核准之日起算更為妥當。死緩針對的都是那些罪該處死,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實踐中,會根據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的表現,對其作出下一步的處理,包括減刑與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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