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錢就不算賣淫嫖娼了?

原標題:不給錢就不算賣淫嫖娼了?

在我國,賣淫與嫖娼並不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罰款,情節較輕的教育一下也是有可能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從事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這一條沒有對賣淫和嫖娼進行定義。按照百科的描述解釋為:「賣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那麼看到這相信就會有朋友問了,原來是要有金錢交易的,那我不給錢或者沒有金錢交易就不算賣淫嫖娼了?那麼今天就說說這兩點:

賣淫嫖娼

性交易不給錢就不算賣淫嫖娼?

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3]5號)中的回覆,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並且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因此,即使未產生金錢上的交易,但是下列的情況仍然構成賣淫嫖娼:

不給錢不算嫖?

1、價格已經談妥,但錢還沒有付給對方。雙方就賣淫嫖娼的時間、地點、價格具已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都在前往約定地點的途中,或者正在約定地點等待另一方,或者準備發生性關係時,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公安突擊檢查、不可抗力等(地震、火災等)原因,不能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根據公安部的批覆,即使雙方沒有發生性關係,也尚沒有產生金錢交易,這種情況仍然構成賣淫嫖娼,但是這種行為應該從輕處罰。

2、已經發生過性關係但沒有給錢。雙方已就賣淫嫖娼達成協議,也已實際發生過性關係。在雙方結束性行為之後且尚未支付金錢時即被公安機關查處的,根據公安部的批覆,這種情況也依然構成賣淫嫖娼,即構成賣淫嫖娼既遂,根據這種情形將處罰款或者拘留。

也就是說,給錢與否不是判定是否屬於賣淫嫖娼的關鍵。關鍵點是雙方有沒有就賣淫嫖娼價格協商達成了一致。來不及支付和未付款都不會影響其對違法行為的認定。

沒有金錢上的交易,就不是賣淫嫖娼?

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3]5號)的規定,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那麼依據這則批覆我們可以知道,即使是沒有金錢交易,也是可能構成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

1、女方要求對方贈送自己名包、香水或其他用品。那麼根據公安部的批覆可以知道,雙方不一定要進行金錢上的交易,也可以進行財物交易。如果女方要求對方購買名包、香水、口紅等裝飾品或化妝品後才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即雙方在財物交易的基礎上發生的性關係,則該情形也屬於賣淫嫖娼,雖然說雙方把金錢替換成了財物,但是在本質上兩者是一樣的。

2、女方要求對方支付或代付商品的訂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不與對方進行直接的金錢交易,而是將商品的連結發送給對方,並且要求對方直接支付或者代付訂單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女方通過進行滿足對方的性慾的性行為而獲得特定的有價值的物品,而男方則通過為貨品支付或代付費用,以換取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的機會。綜上所述,雖然雙方不進行直接的金錢交易,但是這種情況也是一種基於財物交易上的的賣淫嫖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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