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安徽阜陽男子申友證在阜南縣看守所意外死亡事件取得重大進展,阜陽市檢察院出具二次鑑定結果,認定「阜南看守所駐所醫生未及時進行有效治療,延誤了治療時機,在患者病情緊急時刻脫離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錯誤」。
6月7日,該案代理律師周兆成和死者家屬,以申友證在看守所被人為延誤8個小時救治時間,對調查結論提起複議申請。同時,將向阜陽市阜南縣公安分局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二次鑑定結論 獄醫延誤治療 救治方案錯誤 緊急時刻脫離患者
2019年3月28日,在掃黑除惡行動中,47歲阜陽男子申友證在關閉自家棋牌室近3年後,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刑拘。4月28日,申友證家屬收到其在阜南縣看守所「心梗死亡」的消息。
申友證(左一)的棋牌室3年前就已關閉,沒想到會被以開設賭場罪刑拘
2020年1月,家屬提出「死者申友證多發肋骨骨折,鑑定材料不完整,沒有體現出鑑定機構查閱過死者從發病、搶救期間的錄像資料,以及對死者同監室的證人進行詢問的記錄」,針對家屬對第一次屍檢結論的上述質疑,阜陽市檢察院委託北京公大弘正醫院研究院司法鑑定中心對申友證進行二次屍檢。
華商報記者獲得的阜陽市檢察院6月1日出具的二次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申友證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左側第6肋軟骨、左第2-5肋骨骨折系頻死期或死後搶救過程中形成,與死因無關。
阜陽市檢察院6月1日出具的二次鑑定意見通知書
二次鑑定意見認定阜南縣看守所駐所醫生,在明知申友證患有高血壓、糖尿病情況下出現胸痛時,未盡到高度重視義務,未及時進行針對性排查和有效治療,延誤了患者接受早期規範診治的時機,在其病情發展到心源性暈厥的緊急時刻脫離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錯誤。
>>>家屬討要說法 死亡已410天 至今遺體仍存放殯儀館要求追責
「6月5號我們去阜陽市檢察院拿到的《屍檢鑑定意見通知書》和《調查結論》,從我父親死亡到今天已經過去410天,我父親的遺體至今仍存放在阜南縣殯儀館,一條人命不能說沒有就沒有了,我們家屬希望有關部門能主動擔責,主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我們家屬需要為我父親的死亡討一個說法。」
6月8日,死者的兒子申某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2019年9月第一次屍檢鑑定認為其父死於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他們當時就對屍檢結論存在質疑。「現在的二次鑑定幾乎推翻了第一次認定的結論,我們家屬也接受肋骨骨折的認定,畢竟要相信專業鑑定機構的意見,但獄醫延誤診治、救治方案錯誤,看守所是存在責任的,我們要求追責。」
阜南縣殯儀館內的屍體解剖室,申友證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屍檢都在這裡進行
申某表示,父親在羈押前還患有嚴重的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阜南縣看守所卻沒有對其身體狀況進行「密切關注」,導致延誤救治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錯誤,基於阜陽市檢察院的二次認定結論,他們向阜陽市檢察院提出複議申請後,將向阜陽市阜南縣公安分局提起國家賠償。
阜陽市檢察院6月1日出具的二次鑑定結論
申友證的家屬在複議申請中提出,檢方的二次鑑定結論刻意迴避看守所責任,應予立即糾正。作為依法行使監督職責的檢察院,在對申友證死亡原因的調查過程中,應該對整個案件過程進行全面調查,調查結論應包含各方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是否盡到相應的職責相關內容。但這一調查結論並未就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阜南縣看守所、阜陽市阜南縣公安分局是否存在執法過錯,以及駐所檢察室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出具調查結論。
此外,家屬還提出,2019年3月31日律師會見申友證時,申友證向律師訴說自己身體不舒服,病情很嚴重,律師曾兩次為申友證申請取保候審,但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均未依法予以辦理,甚至還稱未收到取保候審申請書。
>>>律師以案說法 未回應關切 看守所「玩忽職守延誤救治」導致悲劇
代理律師周兆成和死者申友證的妻子前往阜陽市檢察院
6月7日,死者申友證家屬委託的代理律師周兆成接受了華商報記者的採訪。
發病按3次門鈴 病倒按7次門鈴
周兆成介紹,阜南縣看守所的監控顯示,2019年4月28日上午7點33分,申友證開始發病,隨即舍友連續按了三次門鈴,卻沒有任何人開門,直到2小時後的上午9點19分52秒,阜南縣看守所監管人員才將申友證帶走就醫。但是,很遺憾沒有直接去醫院,而是在看守所醫務室進行簡單救治。
監控顯示,整個救治過程不足三分鐘,看守所醫務室人員讓申友證吃了一點藥,就將其打發回監室。隨後,回到監舍的申友證,坐立難安,不停地翻身、捂胸口、擦鼻涕和嘴,身體發冷,讓舍友拿被子蓋。在當日下午2點51分57秒,申友證突然從凳子上倒在地上,舍友分別按了7次門鈴叫人,等有人進來將其送到阜南縣人民醫院時已15點28分47秒,又耽誤了長達半個小時之久。
周兆成指出,看守所作為法定的監管場所,應該對在押人員身體健康高度負責。阜南縣看守所「明知」、「延誤」、「脫離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錯誤」等一系列的「行為」導致申友證在患病後沒能得到及時救治,甚至出現「在其病情發展到心源性暈厥的緊急時刻脫離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錯誤」的嚴重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阜南縣看守所應該對死者申友證的死亡負責。」
調查未回應「六段視頻跳躍不完整」
周兆成認為阜陽市檢察院的二次鑑定結論未回應死者家屬的一些合理關切。
首先,死者家屬曾反映申友證在2019年4月19日,被從阜陽市看守所轉押至阜南縣看守所當日的監控視頻,其中有六段視頻是跳躍不完整的,明顯存在剪輯的可能性,阜陽市檢察院對此並沒有「直接回應」;同時,家屬反映申友證當晚被羈押在6號監舍內,未提供保暖的衣物、睡覺用的被褥。阜陽市檢察院也未給予「明確的解釋」。「對此,作為代理律師,我感到非常不解。」
其次,阜陽市檢察院認為「申友證死因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系正常死亡」,以及「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西政司法鑑定中心[2019]鑒字第1900號)、北京公大弘正醫學研究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公大司鑒 [2020]病鑒字第004號)均認為:申友證肋骨骨折為瀕死期或死亡後搶救時按壓胸部形成,與其死因無關。」 但是,北京公大弘正醫學研究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公大司鑒 [2020]病鑒字第004號)確認阜南縣看守所駐所醫生「存在延誤救治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錯誤的問題」,阜陽市檢察院在調查結論中卻「沒有體現」。
周兆成指出,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印發《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第28條規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虐待在押人員,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在押人員死亡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周兆成深感不解地認為,阜陽市檢察院不僅要調查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是否存在「毆打、虐待在押人員」情形,也要調查是否存在「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在押人員死亡的」,而延誤治療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錯誤就是「等行為」,但是,阜陽市檢察院卻「視而不見」,在調查結論中「直接予以迴避」。
看守所未「密切關注」導致「延誤救治」
「我認為阜南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申友證的死亡悲劇,其實完全可以避免。但由於阜南縣看守所的『玩忽職守、延誤救治』,直接導致一條鮮活的生命離我們遠去,申友證死亡時年僅47歲,正是壯年,上有老下有小,的確令人扼腕痛惜。」
周兆成指出,申友證僅僅因為早已關閉近3年的具有合法執照的棋牌室,卻被阜陽市潁州區公安分局以「開設賭場罪」異地羈押在阜南縣看守所。申友證在羈押前還患有嚴重的高血壓、糖尿病等,阜南縣看守所本應該對申友證的身體狀況進行「密切關注」,但卻發生「延誤救治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錯誤的嚴重問題」,這屬於典型的「玩忽職守」。
《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第27條規定,在調查處理在押人員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檢察人員以及從事醫療、鑑定等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規定履行職責。對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周兆成表示:「2020年6月7日,我們通過郵政快遞已經就阜陽市檢察院《關於阜南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申友證死亡情況的調查結論》異議,向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複議申請。下一步,作為該案代理律師,我們也會就『阜南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申友證死亡』向阜陽市阜南縣公安分局提起國家賠償申請,以維護死者申友證家屬的合法權益。」
華商報記者 李華 編輯 高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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