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跨年的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2019-12-15     理個稅


跨年的費用發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估計許多會計人員都有此疑問。在實際工作中,我就分別聽到過不同省市的稅務人員給出過不同的回覆:

  1. 絕對不行;
  2. 每年彙算清繳前可報銷上年度的發票;
  3. 每年 1 月底前可報銷上年度 12 月份的發票。

到底哪個回復更靠譜,會計人員恐怕要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後才能確定。不過,上述三個回復也有一個共同點,均認為時間久遠的跨年發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會計人員有此疑問,本身就說明在會計人員的潛意識裡認為費用是不能跨年的,這是配比原則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基本要求。但實際情況不容否定,費用發票跨年度報銷是客觀存在的。譬如,員工12月份出差,次年1月才返回,自然有部分費用發票會跨年。再如,對方在上年度已經開具了發票,由於款項未全額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拿到發票。


費用發票跨年牽涉到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會計處理,二是涉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會計處理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注重實質重於形式。比如 2018年取得的發票列支2019年的費用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有變通處理方式,如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作2019年的費用,如果金額較大,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可見在會計處理上,看重實質,只要費用真實發生了,是可以入帳報銷的。


(二)涉稅處理

問題的關鍵在於,跨年的費用發票入帳後(無論是記作本年費用,還是記作「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務是否認可其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和2012年第15號公告對此作了解答,解決了納稅人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前扣除問題。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1)所得稅預繳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核算,彙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處理,避免了退稅的繁瑣手續。

(2)逾期取得的票據等有效憑證,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企業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月份或年度,再調減原扣除項目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在費用支出等扣除項目發生的所屬年度造成的多繳稅款,可在收到發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申請抵繳,抵繳不足的在以後年度遞延抵繳。

(4)申請抵繳或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限不得超過3年。

綜上,可以提煉出簡單易懂的規則:費用真實發生,跨年也可入帳,申報可以抵扣,時限不能太長。


(三)財務部門如何應對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企業還是應儘量避免發票跨年入帳。對財務部門而言,應做到以下幾點:(1)向全體員工宣貫發生費用後及時報銷;(2)要求公司供應商、服務商及時開票;(3)費用真實發生了,即便發票尚未取得,先做帳;(4)彙算清繳時,真實費用尚未取得發票的,應作納稅調整;(5)以後年度獲得發票的,及時向稅務說明,申請抵繳或退稅。


如果您覺得文章有幫助,請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個稅資訊及籌劃與綜合管理服務。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0ZG2B28BMH2_cNUgyx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