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和慈善信託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

2023-06-16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基金會和慈善信託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

企業或個人介入公益慈善的五種模式,依次是:直接贈與、公益捐贈、設立專項基金、設立基金會、設立慈善信託。而基金會和慈善信託是近年比較受關注的慈善方式,更是經常用於財富傳承、公司治理等方面,頗受歡迎。

作為常用的兩種慈善工具,基金會與慈善信託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呢?漢正家族辦公室就兩者在本質上的差異進行對比分析,以幫助我們在進行慈善工具選擇時做出更符合自身需求的規劃。

1、法律定義

Q:什麼是基金會?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2004-06-01實施生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Q:什麼是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2016-9-1實施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可以將信託分為四類: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公益信託是「私益信託」 的對稱,為學術、技藝、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業而辦理的信託,也指個人以自己的資金委託給信託部門辦理的公共福利事業的信託業務。此類信託中的受益人為社會公眾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人士或團體。

2、法律依據

基金會監管法律以《基金會管理條例》為中心,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主要是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形式的規範性文件)為實際操作中的主要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的慈善信託已基本形成以《信託法》為一般法、《慈善法》為特別法、《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為具體操作規範的法律規則體系。

3、法人資格

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有固定的住所,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等。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基金會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

慈善信託是特殊的法律架構,以慈善為目的,以社會不特定人群為受益人,以信託為手段的法律架構,並不具有法人資格。

4、體現委託人意志

慈善信託在英國、美國、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國家是慈善組織的一種,特別是在美國,慈善信託多以基金會的形式開展活動,簡單說,基金會在本質上是特殊的慈善信託,接受大眾的捐贈,管理捐贈的資產,然後運用在慈善領域。

基金會

捐贈人(委託人)的意志可通過基金會章程得以實現;另外,捐贈人意志的表達依賴於理事會。通常情況下,主要捐贈人在理事會中擔任要職,參與基金會運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

慈善信託

基於信託法律關係,委託人可通過信託合同與受託人約定慈善目的、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的使用和管理,受益人範圍、篩選方式、財產使用、雙方權利等明確事項,確保委託人慈善目的實現。

5、財產隔離程度

基金會:捐贈人完成捐贈行為後,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全部轉移給基金會,捐贈人不再享有這筆財產及其孳息的所有權。這筆財產,獨立於委託人自有資產,明確是屬於基金會的資產。

慈善信託:委託人將財產交給受託人,該筆財產獨立於委託人自有資產,也獨立於受託人自有資產。但對於這筆財產的所有權問題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英美法系雙重所有權的衡平法理念為信託財產所有權問題提供了法理基礎,但是大陸法系國家很難在成文法典中接受和明確這種所有權分離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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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08c69fcabe8d12e8ea0001386e0d81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