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開展涉「兩卡」違法犯罪打擊工作,進一步壓縮違法犯罪空間,昆明公安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依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兩卡」違法犯罪,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現將涉「兩卡」懲戒人員名單進行曝光,請廣大群眾引以為戒,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凶。
警示案例一
李某某,身份證號碼:532231****38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麥場村委會
開卡銀行:交通銀行昆明翠湖路支行
李某某,身份證號碼:532231****38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麥場村委會
開卡銀行:交通銀行昆明翠湖路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4月,李某某明知故犯,將自己名下的1張銀行卡和1部手機提供給犯罪分子「刷流水」辦貸款,流轉詐騙資金28萬餘元。現李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
朱某某,身份證號碼:532231****12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麥場村委會
開卡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尋甸縣旭東路營業所
朱某某,身份證號碼:532231****12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麥場村委會
開卡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尋甸縣旭東路營業所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4月,朱某某為辦理貸款,提供名下的1張銀行卡給他人轉帳。期間,朱某某使用手機銀行協助犯罪分子轉移詐騙資金1.8萬元。公安機關依法對朱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警示案例三
李某某,身份證號碼532231****14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麥場村委會
開卡銀行:尋甸農村商業銀行
李某某,身份證號碼532231****14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麥場村委會
開卡銀行:尋甸農村商業銀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4月,李某某將名下的兩張銀行卡出租給犯罪團伙轉移詐騙資金,李某某協助取款4.8萬元,獲利2000元。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警示案例四
張某某,身份證號碼530129****15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易隆村委會
開卡銀行:尋甸農村商業銀行塘子支行
張某某,身份證號碼530129****15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易隆村委會
開卡銀行:尋甸農村商業銀行塘子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4月,張某某使用自己的1張銀行卡幫助他人流轉詐騙資金4.75萬元,其銀行卡被凍結後,張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
警示案例五
王某某,身份證號碼532231****1X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塘子社區
電話卡運營商:中國移動西山區廣福路某營業廳
王某某,身份證號碼532231****1X
戶籍地:尋甸縣塘子街道塘子社區
電話卡運營商:中國移動西山區廣福路某營業廳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4月,王某某以委託他人代辦信用卡為由,將自己名下的兩張電話卡郵寄給他人使用。該兩張電話卡被用於撥打詐騙電話,致使群眾損失16萬餘元。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處罰。
法律連結
昆明公安根據涉「兩卡」違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節,對構成犯罪的予以刑事處罰,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處罰。處罰依據如下: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支付帳戶、網際網路帳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帳戶、帳號等。違反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兩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支付帳戶、網際網路帳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帳戶、帳號等。違反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兩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昆明公安正告
所有電信網絡詐騙分子
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
並主動投案自首
爭取寬大處理!
也希望各大通訊運營商及各大銀行
嚴格把控「兩卡」業務
從源頭遏制犯罪「苗頭」
昆明公安將持續開展
「兩卡」違法犯罪打擊工作
廣泛宣傳發動全民反詐
向涉「兩卡」線索發起猛烈攻勢!
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錢袋子」
來源 昆明警方發布
責任編輯 呂世成 陳潔
責任校對 楊颺
主編 何曉宇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