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倡議書
全縣廣大人民群眾:
燃放煙花爆竹是污染空氣、影響市容、噪音擾民、引發火災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湘陰縣人民政府關於全縣範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湘陰政告〔2019〕14號)文件精神,為了讓湘陰的天空更蔚藍、空氣更清新、環境更宜居,特提出以下倡議:
一、從自身做起,爭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擁護者。要積極響應縣委、縣政府號召,切實增強主人翁意識,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自覺遵守全縣全範圍、全時段、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不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煙花爆竹原材料和製品,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爭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
二、從現在做起,爭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維護者。要積極轉變思想觀念,摒棄陳規陋習,樹立文明新風,採用電子爆竹、喜慶音樂等更安全、更環保、更低碳的方式開展喜慶活動,以自己的文明行為影響和帶動他人,大力營造文明、守法、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新風尚,凝聚起全社會共同保護環境的正能量。
三、從身邊做起,爭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守護者。要積極向家庭成員、左鄰右舍、親朋好友,大力宣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好處,主動勸阻和監督他人不燃放煙花爆竹,堅決制止和勇於揭發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煙花爆竹原材料和製品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聽勸阻或屢教不改的,以及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在查處違規燃放行為過程中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線索,獎勵舉報人500-3000元,舉報電話:0730-2612345。
湘陰是我們共同生活的美好家園,每一位湘陰人都肩負著管理和守護的職責。讓我們積極行動起來,爭做社會新風的倡導者、禁放煙花爆竹的踐行者、告別陳規陋習的先行者,讓我們的城市更文明,讓我們的家園更加美麗,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平安。
最後,祝願大家新春快樂、身體健康、闔家幸福!
湘陰縣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