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征地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與否與房屋拆除行為的合法性無關
——行政機關拆除被徵收人房屋,應根據法定程序並詳細認定被徵收房屋情況,不得以被徵收人簽協議為由直接拆除。
案情簡介:胡某的房屋位於貴州省大方縣黃泥塘鎮眉井村。因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東關段、東關至清豐段建設項目,胡某的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大方縣人民行政機關對胡某在紅線內的房屋等進行了勘測登記並確認,於2013年6月3日雙方簽訂了《徵收協議》。2013年11月29日,大方縣人民行政機關拆除胡某的房屋,胡某不服,向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被告大方縣人民行政機關已與原告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胡某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之規定,本案中一審判決雖就涉案房屋及土地被予以行政徵收和行政補償的相應程序進行了審查,但對於上訴人主張的涉案房屋的具體樓層數、是否屬於合法建築、所建房屋是否違反大方縣國土資源局方國土資公告[2011]27號公告等基本情況並未認定審查清楚的情況下,判決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屬於案件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有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審理。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實務要點:行政機關拆除房屋的同時,應當根據法定程序進行拆除。詳細具體的認定被徵收人房屋具體情況,給予被徵收人陳述、辯論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案例索引:貴州省大方縣(2016)黔行終584號 「胡其雲與貴州省大方縣人民行政機關行政強制」一案,見《胡其雲與貴州省大方縣人民行政機關行政強制二審行政裁定書》(審判長高峰,代理審判員冉依依,代理審判員安克佳),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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