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源頭上控制燃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高污染燃料目錄》和省、市有關規定,現就禁止銷售和使用高硫粉、高灰粉劣質商品煤,積極推廣潔凈煤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縣境內禁止銷售和使用硫粉高於1%、灰粉高於16%的劣質煤炭和露天散裝煤。
二、城區內為高污煤炭禁燃區,禁止銷售和使用硫粉高於0.8%、灰粉高於15%的劣質煤炭。
三、嚴禁購進和使用不達標燃煤。對不符合標準的煤炭,用煤單位和個人必須徹底停止使用。
四、全縣所有餐飲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備,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五、嚴禁不達標燃煤進入乾縣境內。所有進入乾縣的煤炭運輸車輛,均須出示具有法定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煤炭硫粉、灰粉有效檢測報告或現場檢測,未能出具有效煤炭質量檢測報告或檢測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進入乾縣。
六、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對縣城內煤炭市場持續進行清理整頓,煤炭企業、用煤單位經營和使用煤炭均應符合潔凈煤標準。對於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依據有關法規予以嚴厲處罰並沒收。
七、建立覆蓋全縣的潔凈煤配送體系,保障潔凈煤供應,廣大用煤單位和人民群眾要積極推廣和使用潔凈煤,自覺抵制劣質煤。
八、各鎮辦、環保、發改、工業、公安、商務及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商品煤銷售、燃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同時要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營造全社會共同防止大氣污染的良好氛圍。
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乾縣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