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維權之你真的了解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嗎?

2020-08-03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房屋徵收維權之你真的了解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嗎?

房屋徵收維權之你真的了解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嗎?

導讀:提到房屋徵收,大部分人都會想到我們日常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但是你真的了解它嗎?你知道一個完整有效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嗎?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後,為了個人考慮,需要立刻去公證嗎?如果已經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那是不是意味著被徵收人就必須遵守不能反悔了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來認識一下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為日後的維權做好第一步的準備吧!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就待徵收的房屋的相關事項,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間等,經過平等、自願協商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包括下面內容:

(1)補償方式,明確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

(2)選擇貨幣補償的,應該明確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3)選擇產權調換的,應該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等內容;

(4)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等相關事宜約定明確;

(5)被徵收房屋是經營性用房的,還要對停業停產損失如何進行補償作出明確約定;

(6)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作出明確約定;

(7)對補助與獎勵、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作出明確約定;

(8)雙方認可的其他事項。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以上內容均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是其合法所必備的要素。如果被徵收人所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缺乏以上內容,則可能因為協議內容不合法而被認定為無效協議。當然,除了以上內容,與房屋有關的其他內容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比如補償款的領取方式。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不需要公證,一般情況下,只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完整合法,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真實,不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形式和主體合法,該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就是有效的合法協議。被徵收人可以依據該協議要求徵收人履行,徵收人不履行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如果被徵收人和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此時,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無效之情形,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但如果可以證明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時,被徵收人不是出於自願或者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簽訂協議的,受欺詐或者脅迫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合同。

當然,如果被徵收人就安置補償協議還有其他問題的話,歡迎來電諮詢我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wx-ftXMBLq-Ct6CZLFq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