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最全解析:企業復工復產,勞動者權益如何保護

2020-04-30     北京日報客戶端

五一勞動節將至,而且當前全社會都在復工復產,無論對於企業還是勞動者,免不了會有法律疑惑甚至爭議。對此,海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檢察官金迪,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回應社會關切。

企業復工復產篇

問題一:本市企業復工復產該如何又好又快地進行

對於企業最關心的這一問題,金迪以關鍵詞的形式進行了解答。

關鍵詞一:常態化防疫與簡化審批

本市強調首先要堅持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推進復工復產,同時清理對企業復工復產不合理限制和簡單管控規定。具體措施如「北京健康寶」健康狀態為「未見異常」即可復工復產,不再需要其他健康證明;除一些暫緩復工的行業外(電影院、容易引起人員聚集的室內演出場所等),對復工復產不再設置前置審批審核,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復工復產;無需再簽訂疫情防控相關責任書、承諾書等文件。同時與生活密切相關的餐館、菜店、美容美髮、便利店、修理店等可以自主決定復工復產等等。

關鍵詞二:租金減免

為減輕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負擔,針對中小微企業的租金減免政策從2月份繼續順延至3、4月份。同時,民辦幼兒園、餐飲、便利店、美容美髮、家政4類生活性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參照中小微企業房租減免政策執行。

問題二:開復工企業需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業在進行復工復產工作時除了要符合傳染病防治法 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外, 還要全面落實國務院下發的《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其中就明確提到四類防控措施:首先要加強員工健康監測;做好工作場所防控;還要指導員工個人防護;最後應該做好異常情況處置,明確單位防控責任。

問題三:延遲復工期結束後對於拒絕返崗的職工,企業應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企業應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員工,企業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問題四:疫情到底構不構成「不可抗力」

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均規定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中均認可了新冠疫情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但對不可抗力的適用條件《意見》作了嚴格把握的規定。

遭遇疫情這樣一個不可抗力只是一個前提條件,法官還會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通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進行判斷。只有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受其影響的企業才可以據此主張免責或部分免責。企業僅以疫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檢察官還提醒道,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否則導致守約方損失繼續擴大的,違約方對該部分損失的發生存在過錯,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最近已經出現的經營性用房租賃糾紛,檢察官也予以說明。

企業本身需要固定的營業場所,絕大多數企業採取租房辦公方式。企業作為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運營的樓宇,因承租方無法繼續使用場地,可以主張不可抗力抗辯,視情況減免租金。對於絕大多數仍在運營的樓宇,租賃合同客觀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礙,多是基於疫情期間營業活動受到很大影響,一般不排除承租人的租金給付義務,如果經營活動有重大減損的,可請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予以酌情減免,由租賃雙方共擔風險。同時,政府目前已經出台了相關政策對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租金,對採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給予適度財政補貼,有關企業應該多加關注。

問題五:疫情及延後期間不同企業承擔勞動用工的社會保險費如何繳納

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做好北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通知》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有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1)減: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2)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徵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3)緩: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資.審核通過後,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每月應繳費用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 日。

關於企業是否屬於中小微企業的問題,企業可以向所在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請認定相關資質。

問題六:疫情期間能否採取電子方式訂立勞動合同

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用工篇

企業在復工過程中除了面臨生產經營中的問題外,還應當妥善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係。

問題一: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資如何支付

一方面,存在部分勞動者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需要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不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情形。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規模縮小,經濟效益出現滑坡,從而採取讓部分勞動者待崗,或者停產停工的方式緩解壓力的情形。這幾種特殊情況下,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北京市人社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同時,勞動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勞動者醫療期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對於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觸的勞動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對於因疫情而未及時返京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優先安排其年休假,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勞動者未復工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對於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對於滯留湖北人員能完成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如果不能的,應當以每月不低於北京市基本生活費二倍(1540 元/月×2 =3080 元/月) 標準, 保障滯留湖北人員的日常生活。 同時, 滯留湖北人員所在單位可申請每人每月 1540 元臨時性崗位補貼)

對於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 輪崗輪休、 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 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7條,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問題二:受疫情影響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受疫情影響,部分用人單位可能採取勞動合同到期屆滿後不續訂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裁員。比如,個別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規定,主張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受疫情影響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界限需要明確。

根據人社部規定,對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相關法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人單位以相關法條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與上述處於特殊期間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未順延至相應期限屆滿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認定屬於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問題三:曾經患有新冠肺炎後被治癒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否拒絕錄用

依據我國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於感染過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者曾身處疫區在返崗工作或求職時,用人單位不得對上述勞動者實施任何就業歧視。如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勞動者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主張就業平等權。

問題四:「共享員工」的性質是什麼

盒馬鮮生與餐飲企業之間實行「共享員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很多企業都想效仿,但又不清楚,共享員工的用工性質是什麼。

對此,檢察官解釋說,「共享員工」是缺工企業與尚未復工的企業之間進行用工餘缺調劑的特殊用工方式,並不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權益,其本質上是一種外部借調關係。這需要原用人單位督促借調企業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並與合作企業、借調員工之間簽訂《借調協議》,對其中員工的權利義務、企業之間的商業秘密保護、人才流失、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特別注意不得以借調為名,行勞務派遣之實。

問題五:員工能否以需要在家看護延期開學的未成年子女為由請假或申請延期返崗

由於幼兒園、中小學尚未複課,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就這個問題出台了政策文件,在政府隔離措施或新冠疫情下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前,明確每戶家庭可以有一名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 鼓勵在家看護職工採用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提供勞動,在此期間, 該勞動者的工資由其所屬企業按出勤照發。企業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高健

編輯:匡峰

流程編輯:王夢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vm4ayXEBfwtFQPkdGOM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