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演變至今,彩禮也變成了一個敏感的話題,現在有些地方,動不動就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彩禮錢。高價彩禮逼退了很多人,也產生了不少的矛盾。以至於,失去了它原有的感情連接,由此導致離婚率的持續增高。
婚姻關係的破裂,就必然會產生彩禮的歸屬問題,往往是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而女方拒絕。那麼,什麼情況下,男方才能拿回彩禮呢?
一、這三種情況下,男方可要回彩禮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
若女方悔婚,則應該退還全部彩禮;若男方悔婚,也可以要回彩禮,但應該適當給予女方補償金。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
若因女方主要過錯導致離婚,則應該退還彩禮,若因男方主要過錯離婚的,男方在要回彩禮的同時,也需要支付女方補償金。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本來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又一起生活了,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的。但男方為了娶女方,四處舉債,傾家蕩產,吃不飽穿不暖,那麼應該退還一些彩禮給男方以維持生活。
注意:基於後兩種情況,夫妻雙方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要回彩禮。
由此可見,夫妻無論何時結婚,其實對是否退還彩禮沒有什麼影響。只要實際情況,符合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規定的情形,那無論夫妻結婚之後多久離婚,其實都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二、既然女方要返還彩禮,那麼,該還多少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3、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三、既然說道彩禮的返還,那在具體案件中,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呢?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
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一個傳統就是結婚的時候是需要有彩禮的,當然彩禮它並不意味著給了對方,之後就由對方來享有,它的所有權在特殊情況之下是可以退還的,比如說雙方有訂婚的這樣的意思,但是遲遲沒有結婚的話,可以要求對方退還。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場修行,彩禮的多與少,並不能決定婚姻的幸福指數的高低。既然,緣分已盡,最終無法成為伴侶,也請心平氣和地解決彩禮糾紛。也希望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仍然能夠保持愛情的美好和婚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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