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平市紀委監委力破基層審理工作「查審不分」難題

2020-03-18     清風咸陽

為紮實貫徹落實中省紀委全會工作部署,解決鄉鎮紀檢監察組織審查調查工作「查審不分」問題,保障案件審理工作程序審查和實體審核並重,實現審查調查工作高質量發展,興平市紀委監委探索建立了鄉鎮案件交叉審理工作機制。

「面對鄉鎮紀檢監察組織人員缺少、專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等實際, 『查審不分』問題一直是鄉鎮審查調查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制約瓶頸,這與紀檢監察工作新要求、新理念還有一定差距,探索建立交叉審理機制是我們工作的一個大膽嘗試,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修正」,興平市紀委監委負責人介紹。

一是明確審理範圍。出台《興平市紀檢監察案件交叉審理工作規定(試行)》,明確要求凡屬於鎮(街道)紀(工)委、派出監察組的自辦案件,一律進行交叉審理,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報請市紀委監委審理室指定交叉審理。

二是規定工作時限。進行交叉審理的案件,被指定交叉審理單位務必在案件移送審理後5日內審理完畢,出具審理意見,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最多不超過10日。

三是界定申請階段。對申請移送交叉審理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在完成案件審查調查工作,撰寫審查調查報告並經領導審批後、黨(工)委集體討論前進行。根據案件監督管理工作要求,承辦單位必須在每月5號之前申請交叉審理。

四是確保依紀依法。根據《執紀規則》和《執法規定》,制定《交叉審理形式審核表》和《交叉審理指導意見表》,對案卷形式審核的22個方面和實質審核的16個方面進行細化規定,使審理工作更加高效規範。

五是嚴格工作流程。交叉審理單位按照規定對案件審理完畢後,提出審理意見,承辦單位應依據審理意見,依規依紀做出黨紀政務處分。交叉審理單位提出退回補充調查意見的,承辦單位必須進行補充調查,補充調查以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0天。

「交叉審理工作機制解決了基層紀委案件查辦中 『自查自審』的尷尬,具體詳細的指導意見表,讓審理工作更加便捷、規範、高效」,一名鎮紀委書記這樣說道。

(興平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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