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2020-04-09     西部法制報

一、案情簡介

2017年7月份,毛某因其前女友移情別戀與汪某談戀愛,而對汪某產生不滿意圖報復。幾天後,毛某糾集五名男子開車至汪某所開的奶茶店並叫汪某出來,汪某剛一出來,毛某等人便一擁而上對汪某實施毆打,致汪某身體多處受傷、流血,汪某為躲避毆打急忙跑進店內隨手拿起貨架上一把剪刀進行抵抗,在混亂中汪某用剪刀將毛某捅傷,致其脾臟破裂。經鑑定,毛某的傷情屬重傷。

二、存在問題

汪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三、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汪某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原因是:雖然汪某的行為是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但其持刀捅刺造成一人重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20條之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所以,汪某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第二種意見:汪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本案是由毛某的過錯引起,且毛某等人正在實施的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汪某事先沒有預料也預料不到幾人的行為嚴重性,汪某並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毛某夥同他人動手傷害汪某,汪某在被傷害的過程中用刀刺傷毛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構成正當防衛。

三、筆者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汪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結合本案多種因素綜合分析:從防衛起因看,毛某等人因對汪某心存怨恨而進行毆打,汪某是在遭受數人毆打的情形下實施防衛行為,從防衛時機看,汪某防衛時機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取刀刺傷毛某,具備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從防衛對象看,汪某實施防衛行為的對象是他事實非法侵害行為的毛某,汪某是在逃跑過程中,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進行的反抗行為,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的損害是被迫的,並非傷害故意,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此外,汪某的行為還屬於特殊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對鄭州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汪某遭到數人毆打,造成面部流血,渾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可見,打人者毛某等人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汪某對毛某的防衛屬於特殊防衛。

綜上,毛某等人對汪某實施毆打,屬於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汪某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只有採取必要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才有可能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汪某在此情形下,有權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其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這種自救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梁小鋒)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uyP2YnEBfwtFQPkd7GO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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