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騰退」,遭遇「騰退」如何巧妙維權!
目前,社會上出現各式各樣的「騰退」,其存在模式多樣,主要以綠化還植、棚戶區改造、文物保護以及環境保護為藉口,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進行騰退,侵犯房屋所有權人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
那法律上究竟如何定義「騰退」呢?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對騰退具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騰退」現象的出現主要徵收方為了加快徵收進程,實行土地的儲備和建設而出現的一種變相的徵收或拆遷行為。騰退主要指的是在集體土地之上,村委會、開發商或區鎮政府與被騰退人簽訂騰退安置補償協議後,收回被騰退人的房屋和土地的行為。
因此,當被騰退人遭遇違法騰退時,應當如何救濟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對於村委會主導實施的騰退行為,被騰退人可以申請村務信息公開。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賦予村民會議決定宅基地和房屋騰退的權限。然而在實踐中,村委會通常會發起村民代表大會,並通過騰退宅基地和房屋決定的相關內容,村委會發起此類會議通過的「騰退」決定事項並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當村委會實施此類行為時,被騰退人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要求村委會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公開。對於村委會不公開或公開事項不真實的,被騰退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反映,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村委會依法公布。
同時,對於鎮政府、區政府實施的騰退行為,可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部門公開地塊審查意見、徵收土地的相關文件、立項批准文件、騰退補償協議等文件,審查此類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被騰退人尋找到的騰退過程中的違法點可以成為後期維權的重要支撐力量。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或村務信息公開獲得的內容,被騰退人可以針對違法點提起查處程序,要求相關行政部門進行查處。對於行政部門不予查處的不作為行為,被騰退人可進一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其次,對於徵收方採取逼迫搬遷的手段強迫被騰退人進行搬遷的,被騰退人可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保護。同時採取錄像、攝影、拍照的方式對房屋進行取證,保證在維權時有證據的支持。對於暴力拆遷行為,被騰退人應當第一時間報警,並保存報警通話記錄。這些留存的證據都將是後期維權,提高補償的重要憑證。此外,對於相關機關因「騰退」而作出的各類限期拆除文件,被騰退人可選擇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的方式,拉長協商談判的時間,利用時間提高徵收補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