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違法強拆,報警維權了解一下!
「我的確是報警了,但是沒人來啊……」
「報警一點用都沒有,房子都被拆完了,要警察有用嗎,警察有用的話,我的房子還能被拆嗎……」
「房子被強拆?報警還不如以暴制暴呢!警察來了就要協商,一點用沒有……」
小編每次聽到這樣的話,都無比心痛。但是小編還是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告訴大家,在遭遇違法強拆的時候一定要報警,報警並不是沒有用的。很多老百姓可能沒有掌握正確的報警姿勢,從而覺得報警沒有用。今天小編就針對這一問題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看完此文能明白報警的重要性。
首先,對於大家應當明確律師建議報警並不是沒有理由的,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可知,人民警察當遇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時,應當立即進行救助;對於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予以幫助;同時,若公民進行報警,人民警察應當及時進行查處。此外,很多被拆遷方反映說在實踐中會出現人民警察幫助拆遷的現象,目前我國已經出台了相關政策禁止公安民警參與此類活動,根據《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規定的相關內容可知,公安民警不得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若由於參與此類活動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因此,由上述法律法規可知,當公民報警,尋求公安機關保護時,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履行相關責任,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
那麼,當被拆遷方在房屋強拆時,應當如何正確報警呢?第一,小編認為在報警過程中一定要全程錄音,以防止後期進行查詢;第二,報警應當表達清楚需要報警的事項、發生的時間、發生的地點以及現在的情況,保持冷靜狀態,若公安機關答覆出警後,在現場等待民警到來,協助民警開展調查工作;第三,切記不要由於自己的主觀意識認定報警無用就放棄報警,這對於後期訴訟維權帶來巨大障礙。
同時,很多被拆遷方反映,在實踐中存在報警之後,公安機關並不出警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這也是在實踐中為啥大家反對報警的原因。但是,若想選擇合適方式進行維權,報警是遭遇強拆時必不可少的行為。報警不能能夠為我們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也是我們維權的突破口。我國法律對於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公安機關有相應的方式進行處理,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自身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若在接到申請之日內兩個月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在緊急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見,若公安機關未履行相關法定職責,被拆遷方可以選擇根據其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