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御史書童 來源公號:御史書苑
被梅姨拐賣15年的申軍良的孩子被找到了。
梅姨
申軍良
網上一片歡呼,但是有一篇關於「尋人服務」詐騙被拐賣兒童父母的灰色產業鏈的帖子也引起了網民的關注。
這個帖子看了確實是觸目驚心,讓人很難受。
看到這篇文章後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尋人服務」、「詐騙罪」。
結果是沒有相關詐騙罪的判決書。
這就很奇怪了,原文作者的邏輯我是認可的,有騙局,肯定就有被害人,在全國範圍內,不可能一個案例都沒有吧?
為什麼會沒有類似案例判決呢?
仔細想想,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2個原因:
相關裁判文書沒有上網。
沒有類似案件。
裁判文書確實更新會延遲,而且有些判決書沒有上傳,所以類似案件並沒有收錄進裁判文書網。
但反過來想,如果類似案件大量出現的話,即使有部分沒有收錄進裁判文書網,也不至於沒有或者很少。
所以,我傾向於更大的可能性是沒有類似案件!
那麼沒有類似案件的原因,也有兩種可能:
- 沒有案發。
- 確實沒有或者很少人被騙。
從原貼那位大神的調查來看,應該不至於沒有人或者很少人被騙,否則不法分子也撐不起這個百度關鍵詞的付費啊!
那麼問題就應該在於——
沒有案發!
沒有案發的原因還是有兩個:
- 沒有被害人報案,導致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犯罪事實。
- 公安機關不認為該行為是詐騙,從而不立案。
雖然被拐孩子的父母都有一顆破碎的心,但不代表他們都有著破碎的智商啊。
遇到這種騙局,被騙一次兩次可能,總不可能一直被騙沒發現貓膩吧?
即使一對父母傻而不去報案,也不至於所有被拐兒童的父母都傻吧?
所以沒有人報案的可能性我認為是沒有的。(法律人要嚴謹,那就可能性極低吧!)
所以問題就應該卡在一個環節——
公安機關的立案
即公安機關很可能不認為該行為是犯罪,從而不予立案。
我們國家刑事訴訟中,立案是一個很關鍵的環節,如果沒有刑事立案,那麼這個案件就不會被當做刑事案件,刑事訴訟就無從談起。
立案的權力是公安的。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基本可以決定一個案子是不是刑事案件。
而大多數情況,這個權力一般都被分到各個派出所。
那麼被「尋人服務」騙的父母如果要告,公安機關的立案,就是他們面對的第一道坎。
還別說,這道坎還真不好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立案有兩個條件:
- 有犯罪事實的發生
-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其實很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各地可以在3000元-10000元區間確定入罪標準。
也就是說,即使是最寬鬆的地區,詐騙10000元都是犯罪了。
而且這個數額是累計計算的,被騙一萬人,每個人一塊錢加起來都可以。
尋人服務詐騙作為騙子界為數不多的不要臉又要立貞節牌坊的小分支,業務能力水平不至於連一萬元都騙不到,畢竟買關鍵詞經營網站這種事情還是要有工作經費的。
所以問題就出在「是不是有犯罪事實」這個點上了。
還別說,這個問題細究起來,都可以寫一篇論文了!
很多人想當然會以為「尋人服務」這種行為是詐騙。其實不然!
根據刑法理論,詐騙行為的定義是:
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願交付財物。
包含了3個要件:
- 行為人必須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也就是有騙人的行為)。
-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被騙)。
- 被害人給錢的行為與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有因果關係(也就是因為被騙才給錢)。
比如說,我知道你在騙我,但是我就是願意給你錢,這種就不能算詐騙了,因為給錢和騙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但是「尋人服務」不容易被立案,應該是被卡在第一點,也就是說,行為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確實啊,去尋人網簽約,我一早就聲明不一定找到的吧?這個你清楚吧?我可沒有騙你!
按照約定,在各大門戶各個公眾號發布尋人消息,我也發了吧?沒有騙你吧?
效果嘛,不好確實是不好,但不能因為效果不好就說我騙吧?人海茫茫,啥才叫有效果呢?雖然我尋人啟事的閱讀量只有個位數,但是說不定看的這幾個人剛好就有線索呢?
以上這段話原話並不是我說的,而是一個派出所的民警解釋給我聽的,改一改用在這裡也合適。
因為說來也巧,我也曾經碰到類似的事情!
有個朋友,家裡有幾塊祖上留下來的銀元,後來偶然從網上看到這種銀元好像很值錢,就通過網上的電話找到這家所謂的能夠辦理拍賣銀元的公司。
「
這家公司業務員信誓旦旦地表示,他們看過了,這個銀元起碼值四五十萬元!但是我們公司只是中介,不買,但我們只能幫你去香港或者北京的拍賣會上去賣,至於能賣多少,我們也不知道,要看買家。而我們只收委託手續費!不多,也就幾萬吧!我們相信,您這塊銀元品相這麼好,一定能夠賣出好價錢的,我們收您的手續費,當然也是希望賣的越高越好啦!
所以,您先交一部分定金吧?
然後朋友交了定金一萬多元以後又通過其他渠道發現這是個騙局,因為這塊銀元只值幾百塊,根本不可能賣到幾十萬。
於是就以被詐騙為由去報案。叫我陪同。
派出所民警不予立案,理由就是上述幾點:
「人家收你的手續費,確實也幫你拿去拍賣會……」
「賣不出去肯定是賣不出去,但賣不出去的風險人家也提示給你了,沒說一定能賣出去,你也認可了啊……」
「你說他騙你,騙你啥了?你們約定的內容他都做了呀。」
後來我怒了,我跟民警辯論,但是民警打死不鬆口,就是認定不是詐騙,搞得我也沒有辦法……
於是我就讓民警出一份《不立案通知書》,行,你不立案可以,你給我個書面的說法吧?
也不行!
又爭執了半天,依然無果……
最後就僅僅拿了一份《報警回執》。
事實證明,跟騙子鬥智比跟民警鬥法容易多了……
我就用這份《報警回執》,連嚇帶騙,居然把錢要回來了……(手動狗頭臉)
這件事情告訴了我兩個事實:
- 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通知書》確實不好拿……
- 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理解,在法律實踐中應該是有爭議的。
這裡我為什麼強調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通知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被害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讓檢察機關對此作出判斷,如果檢察機關認為這是詐騙罪,應當立案,那麼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
但是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的前提,就是要拿到這份《不立案通知書》……
公安機關理論上應當給的,但是實際上,反正就我遇到的,有些是不想給的。
至於為什麼不想給,咱不知道,也不敢問……
我相信不給的應該也只是部分,但是是大部分還是小部分,我也不知道……
但是,即使公安機關給了《不立案通知書》,到了檢察院,還是面臨這個理論問題——這種算不算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呢?
太專業的話就不說了,其實問題的核心只是一點——
虛高機率,是不是刑法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無論是尋人服務詐騙、還是我遇到的拍賣詐騙,他們在客觀行為上利用的是被害人對機率錯誤預計!
實際上被害人所期待的結果是低機率發生的事,但是行為人通過各種花言巧語,使被害人相信他們所期待的結果是相對高機率的事情,並願意為這種機率冒險,從而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物!
由於機率是不可量化的東西,再加上行為人的表達和被害人的理解之間還存在溝通過程中產生的偏差,所以行為人的行為很難說是宣傳上的合理誇大還是詐騙!
畢竟,在被拐兒童的尋人上,即使行為人把機率說的再低,只要是1%的希望,也會有無助的父母義無反顧的。然而很多所謂的「尋人服務」所能達到的預期效果的可能性基本為0!
所以實踐中或許會更多地認為這種機率上的欺騙不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但我個人認為,沒有相關的服務能力,明知不可能或者極低機率達到對方所期待的結果,但仍然向被害人聲稱具有相對較高機率達到其所期待的結果的行為,這種機率上的欺騙,也是一種對真相的隱瞞,應當定性為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