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政采人應重點關注這6個新規

2020-03-01     政府採購信息網

財政部門、採購人和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政府採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從2020年3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規開始在全國正式實施。作為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如果不關注、不學習、不落實,政府採購工作將受到影響。趕緊來了解都是哪些新規吧!

政採信息發布必須熟知《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從制度設計和執行機制上對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發布予以規範。一是明確要求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二是完善了發布主體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採購信息的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三是強化了指定媒體的相關責任,規定指定媒體應當及時發布信息等。

政府購買服務必須掌握《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哪類供應商可以做政府採購服務項目?哪些單位既不能購買服務也不能承接服務項目?……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共7章35條,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和目錄、購買活動的實施、合同及履行、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工程項目招投標應該了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在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方面,該《辦法》還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採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保險產品採購應該知道《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產品審批備案範圍、備案流程進行了一系列規範。該《通知》調整了產品審批備案範圍,將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於備案類的產品仍採用備案管理。同時,對財產險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其他產品均由相關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

政采供應商依法納稅須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以問題為導向,對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問題逐一明確,主要有四部分內容:一是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二是明確臨時稅務登記有關問題;三是優化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確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徵管事項。《公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公告》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須注意《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和「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內容的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布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內容的不良信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健全用戶註冊、帳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PRAlXAB3uTiws8Kn4Q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