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蠡縣法院審結一起共有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朱某、蔣某給付原告代某、朱某瞳、朱某澤賠償款20餘萬元。
死者朱某某系原告代某之夫、原告朱某瞳和原告朱某澤之父,死者兒女均系未成年人。被告朱某、蔣某系死者朱某某的父母。2017年4月7日,朱某某在一起爆炸事故中當場死亡。2017年6月,被告朱某、蔣某(死者朱某某父母)與致害方張某就朱某某死亡一事達成賠償協議,致害方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40萬元,該賠償款交給被告朱某(死者朱某某之父)保管。後因被告朱某、蔣某沒有將賠償款分給三原告,雙方發生糾紛,三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朱某某因事故死亡,三原告作為死者的妻子和兒女,被告朱某和蔣某作為死者的父母,均享有依法分得賠償款的法律權利。該案中,賠償款首先扣除喪葬費用,剩餘賠償款項應依法分割。40萬元賠償款中扣除喪葬費用和死者父母、兒女各自應分得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後,再由三原告與二被告平均分割剩餘賠償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死者的近親屬對賠償款享有依法分割的權利。該案中,死者朱某某意外身故,其父母、妻子、兒女均可依法分得賠償款。但親人之間卻為賠償款分割對簿公堂,實屬遺憾。法官在此提示:金錢有價,親情無價,切不可為了金錢而割裂親情!
來源:蠡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