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蘇州專稿 文/大江】
巴中26歲女音樂教師何女士與丈夫回家途中因瑣事發生爭吵。何女士欲離開但被丈夫攔住,繼而與丈夫在電梯內發生激烈打鬥,丈夫陳某揮舞拳頭暴打,何洋牙齒被打掉。繼續爭吵之後,何女士情緒激動翻越14樓樓道窗戶跳樓身亡。
事件被媒體報道之後,立刻在網上引起了網民的憤慨。然而,根據媒體的調查,何女士在此前與閨蜜的聊天中,多次提到丈夫陳某家暴的事情。
時隔多日之後,警方的一則通報將此事推到了輿論的風口上。
當地警方經過調查,確定在此事中「沒有犯罪事實發生」,「系自殺,排除刑事案件」。
不過,這樣的說法立刻引起了網友的爭議和質疑。
有網友認為,何女士的死至少與死前遭受暴打有直接關係,丈夫陳某應該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網友認為,所謂「家暴」,應該按故意傷害罪論處,而不應該因為結了婚,打人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
還有網友從感情角度進行評價,認為,遇見錯的人比孤獨更可怕,婚姻不應該「隨隨便便」,更不能「委屈自己」。
從媒體調查的事件經過來看,何女士跳樓難以排除「家暴」這一誘因。那麼,她的死,其丈夫陳某要不要負責?所謂的家暴,從法律上到底如何定性?
由於當地警方沒有披露太多細節情況,看蘇州記者就可能存在的細節採訪了多名律師,對此進行解析。
律師:丈夫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警方發布的通報,死者何女士死前與丈夫陳某在電梯內互毆,導致牙齒被打掉。在隨後的爭吵中,何女士跳樓墜亡。
上海小城(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長虹表示,該事件中,如果丈夫陳某在事發當日對妻子何女士實施了嚴重的暴力行為,這種暴力導致了何女士不堪忍受,因激憤或者心灰意冷而自殺,「哪怕何女士的自殺並非丈夫追求或者放任的結果,其丈夫仍然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而妻子自殺身亡的結果屬於加重情節!」鄭長虹說。
鄭長虹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互毆與家庭暴力並不矛盾
死者丈夫還涉嫌構成「虐待罪」
警方通報內容顯示,死者何女士和丈夫陳某在電梯里互毆。何女士死亡時,沒有犯罪事實發生。
上海小城(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達軍認為,所謂「互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理解為相互之間毆打,難分攻擊與防衛,一般發生在體能相當者之間。
而從該事件來看,雙方在體力上相差巨大,何女士作為女方,體力顯然明顯弱於其丈夫陳某。而何某牙齒又被打掉,而陳某並未受到明顯傷害。
「顯然,此種情形難謂互毆,構成家庭暴力應無異議,而且是嚴重家庭暴力。」趙達軍表示。
趙達軍認為,互毆與家庭暴力並不矛盾,有可能兼容,從邏輯角度分析,二者絕對不是相互排斥!「即使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互毆,並不代表就不構成家庭暴力。 」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律師鄭長虹認為,如果何女士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其丈夫主觀上對何女士的自殺行為沒有故意,其丈夫也涉嫌構成虐待罪,應從重處罰。
鄭長虹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跳樓時丈夫沒有阻攔施救
其丈夫還涉嫌故意殺人罪
目前,從當地警方發布的通報內容來看,並沒有太多事發時的細節可以進行分析。從媒體調查情況來看,死者生前可能遭遇了多次家暴。從通報內容來看,何女士身上的傷痕為今年(2019年)6月份欲跳樓時,丈夫陳某阻攔拉扯所致。
多項調查情況顯示,死者生前可能多次存在被丈夫陳某家暴的情況。
因此,律師鄭長虹表示,警方在調查時還需注意一個細節:死者何女士生前是否患有抑鬱症。
鄭長虹認為,如果何女士生前患有抑鬱症,丈夫仍採用用過激語言刺激甚至暴力手段,從而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自殺,那麼其丈夫陳某在主觀上存在希望或者放任對方死亡,具有主觀惡意,可能會涉嫌故意殺人罪。
同時,根據警方通報,死者何女士是在與丈夫陳某吵架期間跳樓。
律師趙達軍表示,夫妻之間本有相互救助義務,何女士當著丈夫的面從14樓跳樓,丈夫理應預見妻子會必然死亡,應及時阻止並施救。
「即使丈夫陳某主觀並不希望妻子死亡,即使只是在情緒失控情形下不予救助,也會涉嫌間故意接殺人罪。」趙達軍說。
警方以「沒有犯罪事實發生」為由,依法不予立案,而根據律師的觀點,死者丈夫的相關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同樣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研判,卻出現了兩種完全截然不同的結果。
不難看出,焦點還是集中在「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上。人自殺了,自殺前被毆打了,打人者居然沒責任。從公眾的心裡預期來看,這樣的結果很難讓人接受。值得注意的是,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何女士跳樓前和丈夫陳某所在的地方並沒有監控。
那麼,丈夫陳某的「一家之言」是如何證明自己「沒有放任妻子自殺」的呢?他在電梯里揮拳打落妻子牙齒的行為,是如何鑑定為不屬於「故意傷害」的呢?這些問題目前都沒有一個清晰的答案。
看蘇州記者經過查閱發現,當地警方不予立案所依據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還有一段內容——「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這也就是說,如果何女士家人不服,當地警方還可以將該案再認認真真、仔仔細細地調查一番。最終會如何處理,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