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正鋒、周劍鋒

2019-08-15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正鋒(身份證號:3623301976****6797)、

周劍鋒(身份證號:3428271963****2517):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協昌布業商行與被告黃長安、楊麗玉、郭正鋒、周劍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26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1、判令被告黃長安、楊麗玉、郭正鋒、周劍鋒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貨款65300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3倍計付違約金;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18日9時40分在本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承辦法官:李少雄

聯繫電話:0595-88617701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rA-vg20BMH2_cNUgUNDc.html